担保制度既有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也有促成资金高效率运用的功能。凡法律行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并得直接支配担保标的之价值,无论其权利构造或名称为何,概以担保论。随着时代的发展,担保标的物由土地到建筑物、由不动产到动产、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现有资产到将来取得资产、单一物到集合物、固定资产到流动资产;担保债权自特定债权转向不特定债权,担保物权从属性及担保债权特定原则发生松动;担保物权内容之契约自由性格特别凸显,契约自由原则不断突破物权法定原则;收益价值自用益价值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价值型态;声明登录制和控制公示方法崭露头角;实行程序上,私实行程序兴起,收益执行得以运用。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动向上存在以下趋势:物权标的特定性和担保物权从属性发生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柔软化;登录内容弹性化;担保物权管理机能日益重要;担保物权实行方法多样化;动产担保权单一化及其立法的统一化。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谢在全
关键词: 物权法定,担保债权特定原则,收益价值,私实行程序,声明登录制
来源: 法学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东吴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2
DO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1.003
页码: 36-56+191-192
总页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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