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
论文摘要
《民法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并非仅有环境保护一端,而是有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双重面向。环境保护诚然是绿色原则的重点,但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在私法层面,环保意义上的绿色原则均难以有所作为,诸多应用舛误重重。节约资源有片面和全面之分,片面的节约资源在目前实践中颇为常见,但均为绿色原则之误用;全面的节约资源等同于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财富最大化,即法经济学,而这才是绿色原则的未来。
论文目录
引 言一、环境保护:有心栽花花不开 (一) 环境公法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纯属歧途 (二) 环境民法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窒碍难行 (1) 以侵权法为例, 一般谈绿色原则必谈环境侵权。 (18) (2) 在物权法上, 绿色原则主要可能用于限制物权的行使。 (3) 在合同法上, 绿色原则主要有三个潜在应用: (三) 现有案例评析 1.无关宏旨的引用。 2.作为合同无效事由。 3.作为合同解除事由。 4.作为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5.作为违约责任依据。 6.作为不可抗力的判定因素。 7.作为物权权能的界定依据。 8.作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依据。 9.作为侵权责任的减免事由。二、片面的节约资源:有洞见也有误解 1.无关宏旨的引用。 2.作为合同解除事由。 3.作为合同解除阻却事由。 4.作为合同解除后返还请求权之限制事由。 5.作为合同履行期限之解释依据。 6.作为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7.作为无因管理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8.作为排除妨害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9.作为物上返还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10.作为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之否定依据。三、全面的节约资源:法经济学的春天 (一)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空间 (三) 现有案例评析结 语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贺剑
关键词: 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成本最小化,民法经济分析,民法基本原则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2.006
页码: 110-127
总页数: 18
文件大小: 1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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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eb735ebd12581d5c9098ac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