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迅速,但立法滞后,目前法律依据较少,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运行。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各司法解释存在与上位法不尽一致、条文相互冲突、过于简单化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应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需专门立法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及举证责任,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范围需适当限缩。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秀卫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来源: 法学评论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18VHQ015)阶段性成果,海南大学法学院科研资助(2018年海大法研字第9号)
分类号: D925.1
DOI: 10.13415/j.cnki.fxpl.2019.02.016
页码: 169-176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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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d333f5a257a2fce68927eb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