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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的论文参考文献

问:正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的作者 、出版日期、出处、等要全部写清楚吗 ???
  1. 答:正文中可以如下几种方式写:
    1、宋磊珍[1]提出:。。。。。。。
    2、宋磊珍[1]在2010年提出:。。。。。。。
    文后参考文献写为
    [1]宋磊珍.浅析营运资金的管理[J].党史博采,2010(8):论文起止页码.
  2. 答:要,不过格式应该转换为
    [10]牟真臻.饭店员工离职影响及对策研究[D].四川夭学旅游学院.2007
    这种
问:姜文生的参考文献
  1. 答:1、“陆丰英烈”第一辑(中共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编)。
    2、中共广东省陆丰县组织史资料(陆丰组织部、党史研究室、档案馆)。
    3、陆烈证字第0300号(姜文生)及1988年10月6日姜英毅烈士证)。
问:建国初期的文献
  1. 答: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
    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
    1.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
    1.1.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
    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2. 答:建国初期国家古籍文献保护研究
    建国后,各地纷纷搜集古籍文献,避免其散落、遗失。如:1956年7月内蒙古人民委员会颁发了蒙文社梁字第160号《关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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