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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生态损害义务人的生态损害补偿机制

论文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生态损害义务人承担损害担责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因自身条件限制无法自行修复生态环境时,由国家和政府经济追偿替代修复或检查机关和社会组织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手段经济追偿用于生态替代修复的义务人生态补偿机制。

论文目录

  • 一、生态补偿制度
  •   (一)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二) 生态损失补偿制度。
  •   (三)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 二、生态补偿义务人如何担责
  •   (一) 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
  •   (二) 国家与政府。
  •   (三)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生态损害赔偿的外部监督力量。
  •   (四) 社会组织, 会组织指的是不营利为目的、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文静

    关键词: 损害担责,生态损害补偿

    来源: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71-72

    总页数: 2

    文件大小: 76K

    下载量: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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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d0d31b72b4519381f89ed4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