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现实的宪法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宪法,司法,现实。
肖巧平[1](2002)在《论我国宪法的现实适用性与现实的宪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宪法对宪法适用作了总括性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用宪法,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宪法的适用;宪法本身对有些规范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宪法有些规范可以间接适用;立法法对某些宪法规范的适用作了程序性规定。我国现实的宪法适用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在80年代中期以前没有现实的宪法适用原因主要有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法律意识谈薄、宪法本身的适用性差。80年代中期宪法在现实中得以适用。从宪法在现实中适用的情况看:第一,宪法可以也应该适用,因为:(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根本法,当它的下位法“缺位”或下位法与它相违背时宪法应适用;(3)宪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普通法无法替代,普通法的适用代替不了宪法的适用;(4)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普通法的较具体性以及法的稳定性使普通法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则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第二,从宪法适用的地域、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案件的性质看,现实的宪法适用还处在低层次上。 宪法在司法中适用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1)普通法已有规定时从理论层面上看,用不着再适用宪法,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应允许适用宪法。(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如果不存在着对宪法的解释,只是简单适用,而且不存在着分歧时,可不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而径直适用;(3)宪法不能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但在解释有些罪名时可援引宪法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02-04-01)
[1].肖巧平.论我国宪法的现实适用性与现实的宪法适用[D].湖南师范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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