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大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变得日趋激烈,数据垄断案件日渐增多。现实中,数据一定程度的排他性、质量和价值的差异性、高昂的收集成本、锁定效应和转换成本以及网络效应等实然属性均会提高大数据市场的进入壁垒,强化主导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进而使经营者可能实施违法垄断行为。反垄断规制是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效率和数据创新、维护数据正义的重要途径。大数据市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适度平衡数据共享与数据专享,合理设定反垄断规制的限度,实现反垄断法分析范式的转型,采用以反垄断法为主、其他法律为辅的综合规制路径,促进并规范大数据市场的有序竞争。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殷继国
关键词: 大数据,数据市场,反垄断法
来源: 政治与法律 2019年10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互联网平台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48),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创新,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以交通出行共享领域的法律规制为例”[项目编号:CLS(2017)D1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创新友好型规制框架下网约车市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x2fx,C2170560)的部分成果
分类号: D912.29
DO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10.012
页码: 134-148
总页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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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c2d785f1554212a235f702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