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系美国法官造法的产物,在我国被法院直接用来缓解合理使用穷尽式列举类型不足的问题。由于未能廓清转换性使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导致实务中合理使用条款的判定标准模糊,同时引发了我国合理使用未来立法选择的争议,因此有必要从比较法中发掘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化意义,通过回溯其造法源起和适用目的,明确界定转换性适用在本土法上的构成要件,并基于我国合理使用的现有立法构造,提炼出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解释规则,将转换性使用纳入我国著作权法"评论或说明问题"类的合理使用中,并辅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合理使用法定类型适用的限定,可以为网络环境下大量借助既有作品的创作行为提供合法性保护,也能避免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而造成弱化著作权经济激励的弊端。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熊琦
关键词: 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著作权例外,法官造法
来源: 法学家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基金: 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D打印行为的著作权规制研究”(14SFB30027)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3.41
DO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2.010
页码: 124-134+195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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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bdfe48efc716943023d293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