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依据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往往会更换诉讼思路和策略,以不当得利之诉再次向法院提出请求。诉讼标的理论的"旧说"与"新说"均无法妥善识别和解决重复起诉问题。实践中,对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同一性的判断不能机械地审查其表面内容,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等进行判断。对于后诉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需要区分前诉裁判不同部分的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内在机理,运用"综合裁量"的方法认定。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系下,否定前诉要件实际上就是嫁接在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中与"诉讼请求同一"相并列的限制性条件,并不需要、也不适宜被赋予过多的制度联想。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阚道祥
关键词: 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诉讼标的,不当得利
来源: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分类号: D925.1
DOI: 10.14020/j.cnki.cn37-1430/d.2019.05.014
页码: 137-146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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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bd3fda8c0a061d6ef4f0fd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