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方式套现行为并非单纯的"主动获取"行为,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实则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形,构成诈骗犯罪而非盗窃犯罪。"花呗"与"借呗"性质相同,都是信贷资金,但不属于信用卡,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套现"花呗""借呗"等信贷资金的,成立贷款诈骗罪。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套现他人信用卡的,无论是事先已绑定的信用卡,还是利用已掌握的他人信息绑定信用卡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郎平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套现,花呗,借呗,信用卡
来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 D924.33
页码: 85-90+109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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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bc260488be1d447e361aea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