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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

论文摘要

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规定智能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类推适用相关规则也无法解决责任承担主体定位不明的难题。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侵权责任的生成性,智能汽车驾驶者、制造商与开发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传统汽车有所不同。传统汽车工具主义的立法规范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上存在诸多局限。因此,在立法基础上应确立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在立法价值上应当妥善处理安全与责任的关系;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对智能汽车的层级划分进行区分,但在规范上应进行统一处理,并区分自动驾驶与人工驾驶;在立法框架构建上,应当以智能汽车的工具性人格为中心进行相应的规范设计。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许中缘

关键词: 智能汽车,侵权责任,自动驾驶汽车法,工具性人格

来源: 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立项编号:18BFX008),《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互动关系研究》(立项编号:A111100314),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12.1

页码: 67-81

总页数: 15

文件大小: 12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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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b4b1bf54e20036769736a8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