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是否需要单独立法的争议自上世纪90年代一直延续至今,仍无定论。在比较分析美国、欧盟的立法模式及其原因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当下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应继续采用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原因包括: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制度全国统一;现行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虽然有些许不足,但它体系完善且产生了良好效果;修改现有法律的成本小于单独立法。为此,在当下及相当长时间内,无需单独立法,但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方面现有的法律制度,协调相关实体法之间的规范,提升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能力,修改刑法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刑民界限不清的问题,明确细化具体的程序法规范。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马忠法,李仲琛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模式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2019-01-07—00-07-E00077)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4-13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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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ae7b7fb6b38b8479c21316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