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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语境下的重大误解制度——兼评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论文摘要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下,《民法总则》的制定采取的是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而商法作为民法之特别法,在商事领域自然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民法与商法在价值追求上不同,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实质公平;商法强调交易之安全和效率。因而在商事领域适用重大误解制度时则更应谨慎而为,注重商事行为之特殊性。在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民法典的制定既要关注民法一般规范的创设,也要兼顾商事特别规范。从既有规范上来看,对于商法的关注仍有不足。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上就需要运用商法思维,在既有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解释,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平衡。

论文目录

  • 1 重大误解的制度构造
  • 2 商法之特殊性
  •   2.1 逻辑与方法的差异[4]
  •   2.2 基本理念的差异
  • 3 商法语境下重大误解制度的适用
  •   3.1 商行为维度下的重大误解制度
  •   3.2 商主体维度下的重大误解制度
  • 4 由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引发的思考
  • 5 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玉海

    关键词: 重大误解,民商合一,商事活动,价值理念

    来源: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农业科技,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河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99;D923.1

    DOI: 10.16593/j.cnki.41-1433/s.2019.04.003

    页码: 14-18+24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10K

    下载量: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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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aa422f5749e71d374672c8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