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是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而司法解散制度旨在化解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防线。但法院审判以股东会决议能否有效形成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困难的认定标准,却使得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无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无法破解公司僵局难题。既然公司僵局源于封闭公司人合性特征导致的人合性障碍,就应该构建以人合性是否丧失为核心考量因素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以达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并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梁清华
关键词: 司法解散,经营管理困难,人合性障碍
来源: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笔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私募基金注册制度的立法理念及路径选择》(17SFB5013)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2.291.91
页码: 112-119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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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a95920aa5b762057a7e02e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