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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判例的实证研究

论文摘要

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是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而司法解散制度旨在化解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防线。但法院审判以股东会决议能否有效形成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困难的认定标准,却使得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无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无法破解公司僵局难题。既然公司僵局源于封闭公司人合性特征导致的人合性障碍,就应该构建以人合性是否丧失为核心考量因素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以达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并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论文目录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案例的选取与分析
  •   (一)以股东会决议是否形成为标准
  •     1.以股东会一般事项的通过为标准
  •     2.以股东会重大事项的通过为标准
  •     3.股东之间的冲突导致股东会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   (二)以股东会召开为认定标准
  •   (三)以人合性障碍为标准
  •   (四)小结
  • 三、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标准的反思
  •   (一)现行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标准不能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   (二)现行经营管理困难标准未能打通中小股东通过司法解散退出公司的通道
  •   (三)现行经营管理困难标准与公司法的价值理念不相符合
  • 四、重构:应确立以“人合性丧失”为中心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
  •   (一)能够有效破解公司僵局难题
  •   (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目的所在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梁清华

    关键词: 司法解散,经营管理困难,人合性障碍

    来源: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笔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私募基金注册制度的立法理念及路径选择》(17SFB5013)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2.291.91

    页码: 112-119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149K

    下载量: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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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a95920aa5b762057a7e02e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