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之区分处理的规定,不仅有违诉讼平等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且未厘清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诉讼主体和证据方法之双重地位。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拘传之规定更是有将民事案件做刑事化处理之嫌。《民诉法解释》突破现行立法,规定对必须到庭的原告也可以拘传,显然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规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立足于当事人的不同诉讼地位,以有效控制缺席、尽可能发现真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目的,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占善刚,施瑶
关键词: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缺席判决,当事人的双重地位,拘传,当事人陈述
来源: 湖北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分类号: D925.1
DOI: 10.13660/j.cnki.42-1112/c.015242
页码: 144-152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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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a3c4780d113003470aa76d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