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中的法治体系
论文摘要
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础平台,更是代表国家参与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抓手。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关键条件之一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表现为营商环境便利化和营商环境法制保障水平。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以对接国际科技创新制度规则为手段、以商事特别规则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法治体系,以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深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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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营商便利度(便利化)的行政改革取得成效 (二)营商法制保障建设有待优化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挑战二、建设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治体系 (一)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是知识产权保护 (二)提升深圳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水平的路径 1.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2. 率先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协同 3. 强化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相匹配的科创服务功能三、建设与国际科技规则对接的法治体系 (一)对接香港科技创新制度规则,推动深圳对接国际标准 (二)深港科技创新制度规则差异及其影响 (三)推动深港科技创新制度规则对接的路径 1. 直接认可香港科创领域对标国际的监管、行业等标准 2. 推动制定《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特别管理办法》 3. 建立体制机制保障四、建设商事特别规则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体系 (一)率先实现商事特别规则对接国际 1. 许可流质条款 2. 确立国际商业行规的法律效力 (二)建立国际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1. 打造“深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 打造“深圳+香港+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国际仲裁联盟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文雅靖
关键词: 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科技创新,法制保障
来源: 开放导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分类号: D926
DOI: 10.19625/j.cnki.cn44-1338/f.2019.0150
页码: 36-43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8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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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9efb4420ea479a320ed52a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