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儿童有某种"血缘关系"的人员猥亵儿童的,在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上没有体现,这与现有法律法规就近似情形的量刑规定在内在逻辑上不一致。从本罪的核心保护法益出发,引入被害人视域、行为人刑法思想,探寻量刑依据后发现:与儿童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猥亵儿童的行为和与儿童有某种"血缘关系"却无论是否存在"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猥亵儿童的行为在法益侵害本质上没有分别,在从重量刑基础上从严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上具有相同法理机理。血缘关系人猥亵儿童具有影响本罪不法、责任轻重的意义,符合从重从严处罚的要求。将此实践理性上升为法治理性过程中,受罪刑法定原则之约束必须舍弃解释路径中的类推适用,而有必要采取相对固定的概念与相对灵活的概括相结合的方式,重新界定并限缩"血缘关系",做好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立场选择,进一步明确"从重""从严"的具体适用规定。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麻爱琴
关键词: 血缘关系,法益,被害人教义学,从重从严量刑
来源: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基金: 2020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编号:2020-ZDJH-097)
分类号: D924.3
DOI: 10.14060/j.issn.2095-7939.2019.06.006
页码: 45-54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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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986b0b91a6ecb99e9be2e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