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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论文摘要

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法院应否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就制度本身来说,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相比更具独立性意义,且违约方解除合同以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从实现当事人合理预期、合同严守原则缓和的趋势、经济效益价值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具有正当性,故而在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无法强制履行的条件下给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如此方可有效破解契约履行僵局。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
  •   (一)检索结果
  •     1. 案由集中
  •     2. 支持率
  •     3. 裁判依据
  •     4. 违约责任
  •   (二)小结
  • 三、学界观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一)肯定说
  •   (二)否定说
  • 四、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分析及路径建构
  •   (一)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分析
  •     1. 实现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需要
  •     2. 顺应合同严守原则缓和的趋势
  •     3. 经济效益价值的需要
  •     4. 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路径建构
  •     1. 对《合同法》第94条中“当事人”的解释
  •     2. 对《合同法》第110条的解释
  •     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理解
  • 五、小结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林匀杰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正当性

    来源: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广西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6

    DOI: 10.16227/j.cnki.tycs.2019.0854

    页码: 205-207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2726K

    下载量: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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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93a4ecae45337652f0c37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