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常见手段,但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裁判路径,适用上产生较大分歧。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弱势债务人利益,导致禁止流质、流押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民间借贷监管的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由此,现有解释路径存在超出"买卖型担保"涵射的范围、参照担保物权解释等两大误区。就法律效果而言,"买卖型担保"具有独立性,性质上不属于担保物权,可以在内部证成为仅属于诺成性的担保性质约定,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债权,区别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在外部证成为可以实现与担保物权相类似的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具体经过预告登记保全借款债权顺位、完成所有权移转本登记实现优先受偿、实行处分型清算实施借贷监管等三方面得以实现。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项波,钟健生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法效果,内外证成,担保约定,预告登记
来源: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生态利益的物权法表达”(5015),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招标项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创新研究”(JD18076)
分类号: D923.6
页码: 161-171+255-256
总页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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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8eabf0102e6bbaff32866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