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仅对人类的生存发展状态造成巨大威胁,更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满目疮痍,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探索前进之路上,对理论基础的奠基尤为重要,唯有理论基础扎实稳固,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才能水到渠成。习近平同志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理论分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有益的指导。鉴于生态公共产品的公益性本质及其消费上的特殊属性,生态公共产品的有效分配供给应采用国家主导下社会多元化合作发展模式。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实践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能赋予特定主体代表生态公共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构建。国家索赔权与国家监督权的合力运行,是国家主导生态公共产品供给的体现,是生态环境利益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国家统筹规划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应该组织规划与其他主体进行联合、对供给方式进行引导和控制,让多元生态主体参与到具体过程中并逐步提高生态意识,力求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卢瑶,熊友华
关键词: 生态公共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来源: 社会科学家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民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052)
分类号: D922.68
页码: 131-138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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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8897e46adb29e3af81413e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