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应当从立法角度赋予上市公司防御性手段,防御性回购是合适的选择,且其决议的成立应当以董事会为主。防御性回购的三种类型集中竞价交易式,自我要约式,协议式在情况各不相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以自我要约式为基础,集中竞价交易式在部分情况下可以适用的回购模式,协议式不得适用。防御式回购不得滥用,也应当予以部分限制。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石盛楠
关键词: 敌意收购,防御性回购,董事,股东
来源: 商场现代化 2019年2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金融,证券,投资
单位: 宁波大学
分类号: F832.51
DOI: 10.14013/j.cnki.scxdh.2019.22.062
页码: 127-128
总页数: 2
文件大小: 59K
下载量: 59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6b80e5e9b833b86ce9500f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