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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告知义务

论文摘要

保障被追诉者知情权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真实性的重要部分。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追诉者"告"而"不知"现象明显,告知流于形式。认罪认罚案件的告知义务明显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集中表现在增加对认罪认罚性质及从宽幅度的告知、明确对证据的告知、对机关内部量刑指南的告知以及对上诉风险的告知。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通过完善告知义务来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

论文目录

  • 一、权利之殇: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权利告知现状
  • 二、认罪认罚制度下告知缺失原因分析
  •   1.立法规定的原则化
  •   2.司法救济有待完善
  •   3.值班律师作用有限
  • 三、权利回归: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告知义务
  •   (一)明确权利告知的义务主体
  •     1. 公安司法机关
  •     2. 律师能否成为告知义务主体
  •   (二)扩大告知的范围
  •     1. 对认罪认罚性质及从宽幅度的告知
  •     2. 明确对证据的告知
  •     3. 对机关内部量刑指南的告知
  •     4. 对上诉风险的告知
  •   (三)完善告知的方式
  •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权利救济
  •   1.被告人享有撤回权
  •   2.被告人享有有限的上诉权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林慧翔

    关键词: 认罪认罚,告知义务,辩诉交易,有限上诉权

    来源: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2

    页码: 121-128

    总页数: 8

    文件大小: 2423K

    下载量: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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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61b5e4e98ca0245fe19b1e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