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受司法保护的公共利益,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公共利益的判定,对应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的二元逻辑,学者建构了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尽管这两种标准具有互补的功能,但缺乏一定的技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害标准成为司法审查有无公共利益的门槛,而利益关联群体的不确定性标准和潜在损害标准构成了认定有无应受损害保护的公共利益的核心要素。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共利益判定的技术标准,本文提出公共性和利益内涵范围的二阶构造,并引入实现基本生存需求、满足后世发展需要等功能的环境利益内涵。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顾向一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界定标准,范围
来源: 学海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8B32914)
分类号: D925.1
DO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9.06.021
页码: 136-139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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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5f25a195da25866be2bc7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