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赋予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在其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履行不符时追究生态修复责任,具有正当、充分的法理基础,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公平原则、生态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但是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采矿行为导致了矿区或周边区域的生态损害,采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生态修复义务是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前提条件;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实际修复主体可以是第三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矿坑回填或加固、开发矿区生态公园等,无论何种方式,皆须遵守生态规律,以生态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生态修复责任之承担以充足、可靠的修复费用为保障。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宁清同
关键词: 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生态修复责任
来源: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海南大学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7BFX1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 D922.62;D922.68
DOI: 10.16436/j.cnki.52-5023/d.2019.02.009
页码: 63-70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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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5c0ede3c50fe9a998a1a9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