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存在着两种惩戒方式相同而性质不同的处分,即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这种处分上的双轨制是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的单轨制基础上,增设监察机关的外部制约,强化对行政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控制。双轨制赋予了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共同的处分权,为了避免处分结果上的重复和差异带来适用上的难题,对同一主体的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以作出处分结果的先后为据,采用处分结果的"先占"原则。这种制度上或技术上的处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调适了双轨制的有序运作,但是双轨制的运作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缝隙"和技术上的难题。因此,我们必须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同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两种处分时可能发生的相互缠绕问题,做出妥善的调适,避免两种处分在适用或执行上的纠结。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任巧
关键词: 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单轨制,双轨制,调适
来源: 重庆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共产党
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北洋政府时期监察权及其运行体系当代启示研究”(CX2018B242)
分类号: D262.6
DOI: 10.19631/j.cnki.css.2019.012.006
页码: 57-67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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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5599622a4a3dbde54b4f9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