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机构的性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而是属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即一种"信用中介机构"。因为P2P平台的职能范围不限于信息中介,P2P贷款作为投资品在形式上是非上市的类债券理财产品,在本质上是采取委托贷款法律形式的准信托贷款,其信贷的性质属于准间接信用。将P2P平台明确为信用中介机构有利于降低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因为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机构才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应当承担债务监控与债务追偿责任,明示投资收益率,并可以具有有限风险补偿责任,政府需要对该行业提高监管要求如加强对"老赖"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资金的追缴力度,把常规现场飞行检查与审计作为监管的核心任务。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枫
关键词: 网络贷款,风险管理,信息中介,信用中介,网贷监管
来源: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贸易经济,金融,投资
单位: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石河子大学经管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货币理论新阐释与当代发展研究》(16BJL005)
分类号: F832.4;F724.6
页码: 14-23
总页数: 10
文件大小: 109K
下载量: 225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4c08930457714a7077bd47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