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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论

论文摘要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属于全过程主导;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属于阶段性主导;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属于环节性主导;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结构性主导。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这些主导作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案件化、检察机关在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方面主导作用的扩展以及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拓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局限性。

论文目录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四种类型
  •   (一)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全过程主导作用
  •   (二)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阶段性主导作用
  •   (三)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环节性主导作用
  •   (四)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结构性主导作用
  • 三、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制度完善:空间与局限性
  •   (一)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
  •   (二)法律监督案件化
  •   (三)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扩展
  •     1.应当确立人民检察院对于搜查、扣押的审查批准权。
  •     2.应当确立人民检察院对于技术侦查的审查批准权。
  •   (四)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
  •     1.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具有特殊性,尽管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但是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多少隐含着控辨双方“合意”的意味。
  •     2.提出幅度刑会与刑法既有规定产生重叠现象。
  •     3.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可能增加不必要的上诉。
  •     4.确定刑建议不会妨碍法院量刑权行使。
  • 四、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建伟

    关键词: 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四种主导类型,制度完善,量刑建议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2;D926.3

    DOI: 10.19430/j.cnki.3891.2019.06.003

    页码: 30-41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40K

    下载量: 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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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3f12b0a2cb84236d44bbc4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