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自上而下的教育制度供给背景下,残疾人对自身受教育权的创设、实现及保障缺乏必要的参与,其主体性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进而导致残疾人受教育权缺乏有效保障。为了保证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主体性,实现残疾人作为受教育主体的权利,有必要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主体性建构,在遵循国家义务、权利优先和参与程序等原则的前提下,健全残疾人受教育权义务主体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序性权利,强化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主体参与和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受教育权救济制度体系,从根本上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龙洋
关键词: 残疾人,受教育权,主体性,法治保障
来源: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
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市教育法治研究中心
基金: 重庆市教育综合改革重点项目“国内外大都市教育发展比较研究”(jyzg2017008),四川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中美教育行政执法机制改革比较研究”(2017036)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182.3;D922.16
页码: 165-176
总页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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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3eeef7dc2209819ac909a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