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对混淆后果的认定并不应当仅限于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所造成的混淆,倘若一项行为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也应当列入混淆后果。本案原、被告的产品在销售价格、销售场所等处虽然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鉴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消费者在购买被告产品后,他人看到该产品时必然会将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造成混淆,误以为系原告产品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产品,从而造成售后混淆的后果。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杜灵燕,张玥
来源: 人民司法 2019年20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交通大学
分类号: D923.43;D920.5
DO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0.024
页码: 87-90
总页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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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3a5a11ce546276e950192b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