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在弥合宪法规范与宪制实践之分野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至此,现行宪法序言和宪法条文中的诸多"党的领导"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理性认识现行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需将其置于宪法变迁的历史中加以考察。"八二宪法"中的"党的领导"规范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与发展。2018年的宪法修改,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法逻辑,在宪制功能、立宪技术等多方面,同"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有着重要区别。宪法学应当积极展开学理构建,针对宪法文本中相对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构建相对系统的政党宪法学理论。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秦前红,刘怡达
关键词: 宪法序言,宪法修改,党的领导,宪法规范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宪法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14JZD00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1
页码: 18-31
总页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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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30837809a7f889f2eca50a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