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与"公共利益"要件确立起行政公益诉讼触发机制的基础要件。基于"行为论"与"结果论"的比对,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控制仅系达致目的的途径,而公共利益得以保全成为其最终追求之目标。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实务操作和具体文本的考察,检察机关脱离行政机关的文本职权,以"公共利益目的指引"方式介入行政职能交叉所导致的权限不清领域存疑,该种介入模式需经目的性扩张而使法律漏洞得以补充。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公共利益目的指引"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当置后于文本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适用,并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内部职权的自我协调态势。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毛彦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目的性扩张,客观诉讼,公共利益目的指引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3
页码: 116-122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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