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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功能与独立责任

论文摘要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论文目录

  • 引言:阜兴系私募基金案引发的托管责任争议
  • 一、托管在契约型基金中的治理功能
  •   (一)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代理”问题
  •   (二)托管的治理功能:信用补充与权利制衡
  • 二、治理功能下的托管结构与中国实践
  •   (一)托管的结构设计
  •     1. “托管—管理”相对独立的结构设计
  •     2. 安全保管职责与投资监督职责的结构选择
  •   (二)我国契约型基金的结构与托管人的复合功能
  •     1. 我国的“一元信托”基金结构
  •     2. 复合保管与监督双重职责的托管人(受托人)
  • 三、治理功能下托管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与职责范围
  •   (一)法律地位:基金“受托人”但非“共同受托人”
  •   (二)托管人的职责范围及其演化路径
  •   (三)《基金法》、基金合同作为职责判断依据及其优先性问题
  •     1.私募基金是否适用《基金法》第三章的托管规定
  •     2.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限缩托管人职责范围的效力
  • 四、治理功能下托管人的尽职履责与独立责任
  •   (一)以过错原则追究托管人责任的正当性
  •   (二)托管职责的履行及过错原则的适用
  •     1. 托管与管理行为的区分及履职边界
  •     2. 托管职责履行的过错问责
  • 结语:走向归位尽责的托管和激励相容的制度构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洪艳蓉

    关键词: 契约型基金,基金托管人,独立责任,阜兴案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2.282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6.014

    页码: 241-260

    总页数: 20

    文件大小: 200K

    下载量: 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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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2101268f3fea1711c19949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