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中,对违法旅客采取了限制乘坐火车的处罚,但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制定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的立法依据不足;其二,目前由铁路运输企业发布限制乘坐火车人员名单并执行惩戒措施,但铁路运输企业不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其三,对严重失信旅客限制乘坐火车的处罚是否与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冲突也存在争议。要解决这些问题,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应由有权立法机关做出、由有权行政主体实施,完善退出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制定的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实则是对强制缔约义务的合理修正。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长青,项珒
关键词: 铁路旅客黑名单,合法性,救济,强制缔约
来源: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Ⅱ辑,经济与管理科学
专业: 铁路运输,交通运输经济
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F532.1
DOI: 10.16797/j.cnki.11-5224/c.20191017.004
页码: 162-166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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