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经过强制戒毒后的复吸行为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则更加严重。对于初次吸毒人员,应当着重考虑其病人身份,以教育救助为主,采取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等行政手段进行警告、救助。然而,对复吸人员仅通过行政措施进行救助、警告,难以起到理想的效果,因此需要增加打击力度。通过复吸入刑的举措,不仅可以打击复吸行为、警示吸毒人员,还可以倒逼复吸人员供出幕后毒品的提供者,进而全方面地打击售毒、贩毒行为。为此,应当对复吸行为采取刑法手段予以打击,其具体方式为:将强制戒毒作为执行刑罚前的前置治疗手段,在强制戒毒后,综合考虑其复吸的情节,对于复吸行为采取刑法手段进行打击。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镕洪,牛瑞
关键词: 复吸,法益,社会危害性,公共健康,入刑
来源: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
基金: 重庆市2019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第三代毒品的法律监管与治理对策研究”(CYS19151)
分类号: D924.3
页码: 42-49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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