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虽然是我国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但在开发过程中也面临着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破坏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形成了长江治理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将水质、水量分开立法的法治体系框架不利于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为了达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治理的目的,长江保护立法需要协调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长江流域的区际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江保护立法的体例设计应包括长江流域政府之间联防联控机制、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等公共政策的构建。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余俊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体系化功能,综合执法机制,协同立法决策
来源: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 安徽省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皖组通字[2017]51号),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AJ201801),安徽师范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
分类号: D922.66;D922.68
DOI: 10.13317/j.cnki.jdskxb.2019.032
页码: 46-52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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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11ddc7ea72b4c75c82c901f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