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银行于企业破产情形下,为抵销企业对其所负债务,直接扣划企业为担保目的而交存于指定账户的保证金,对银行该行为的效力存在不同认识。一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银行该行为不属于该条规定的3种不得抵销的情形;另一方面,扣划企业保证金的行为又遭到违反破产程序集体公平清偿原则的质疑。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保证金性质的识别,就该问题的裁判路径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一、问题引入案例1:甲银行为乙公司开立保函,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指定账户中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来源: 人民司法 2019年3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分类号: D922.291.92
DO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9.34.005
页码: 10-15
总页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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