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有其权利、制度和社会的法理基础。在权利角度,依据权力应当来自权利的原理,立法变通权来自少数民族成员在法律规范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也是实现各民族成员权利平等的必要方式。在制度角度,为了构建立法变通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了原则规定,《立法法》和相关法律做了具体规定,但在制定形式、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三方面存在不同的具体规定,应当根据宪法精神对相应法律规定做目的限缩解释。在社会角度,少数民族的习俗规范构成了民族共同体的秩序,立法变通权既尊重少数民族习俗规范,又有利于发展民族经济。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占荣,陈志博
关键词: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少数民族权利
来源: 民族论坛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宪法
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法治要素研究”(19BMZ007)
分类号: D921.8
DOI: 10.19683/j.cnki.mzlt.2019.04.018
页码: 3-8+12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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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90.cn/article/04b65ffcae459fd9f8968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