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出租权论文-刘纯梅

作品出租权论文-刘纯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作品出租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租权,必要性,法律构成,不足与完善

作品出租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纯梅[1](2015)在《论我国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出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支撑下的网络的发展,改变了智力成果的传播及使用方式,引起了着作权领域的大变革,为了平衡物权人、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作品出租权应运而生。全球第一个明确规定作品出租权国际协议的是1994年的TRIPS协议,由于我国盗版泛滥和后期互联网的发展,作品出租行业未能真正形成,因此,我国对作品出租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此也缺乏必要的重视,2001年法律修订时才认可了作品出租权,但具体内容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2012年3月《着作权法》的第叁次修改草案发布,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便捷了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作品的传播,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环境中的作品出租权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联络及信息传输,提供了包括智力成果在内的商品交易平台,方便了作品出租权的行使,繁荣了市场;另一方面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制定却未能及时补位,这给着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网络环境中作品出租权的侵害时有发生。本文一共有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引言,阐释了该文写作的初衷,目前国内外研究概况等;第二部分是作品出租权与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出租权,包括作品出租权的界定、作品出租权的构成、作品出租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异,第叁部分是作品出租权的行使及其权利限制,包括作品出租权的实现、作品出租权的权利限制、侵害作品出租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第四部分是我国作品出租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包括我国作品出租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完善;第五部分是结语,集中论述了网络时代作品的出租权问题和全文的核心内容。(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5-04-01)

续梦雅[2](2012)在《浅谈作品出租权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及有关国际条约对作品出租权的规定及其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足。认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出租权客体范围相对狭窄,对出租权侵权责任追究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应当加以修改完善。(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7期)

武继华[3](2009)在《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法》修改后,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已经确立,这无疑有助于加强对着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出租权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着作权人的优先保护,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的原则。立法上,我国采取了发行权和出租权相分立的新的立法模式。为保护公众利益,《着作权法》对作品出租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侵犯作品出租权的行为已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但刑事责任依然缺失,刑事立法需尽快修改完善。(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09年01期)

刘纯林[4](2007)在《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的迅速发展技术传播的革命,带来了新的作品形式、储存手段,各种载体和内容的文化作品大量涌现。尤其是音像制品和计算机程序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引起了版权领域一场全新的革命。1980年,首先在日本出现音像制品的大规模商业性出租,甚至影响到美国音像制品在日本的销售。1981年美国本土也出现音像出租行业,80年代中期,光盘存储器和数字存储方式的普及更方便了音像制品的出租和复制,作品出租业迅猛发展。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作品出租已有取代作品出售的趋势。作品出租的繁荣局面,一方面增加了出租商的收入,另一方面导致作品发行业的萧条,致使依赖版税而谋生的作者深受其害。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4年公布了两条建设性原则及补充意见,其主要在于确认出租权。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TRIPS协议专设了出租权,1996年通过的WCT和WPPT对出租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上可见,作品出租权是数字时代利益平衡的产物。出租权制度的建立,是对因为社会采用新的传播技术而造成对着作权人的经济损害进行补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录音制品或电影作品出租已经在许多国家普遍出现,这种利用作品的形式致使作者不能充分实现作品的市场价值。此外,软件开发厂商已无法提供足够的保障,以防止非法复制,严重影响作品的发行与销售,使作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针对这种利益失衡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确立作品出租权。TRIPS协议确认版权人的作品出租权,这是第一个关于作品出租权的明确的全球协议。接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签订的有关出租权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虽然每个国家由于其各自的立法考量不同而有不同的立法标准,但是各国开始依据这些知识产权条约修改传统着作权法,保护出租权。所谓出租权,是指“着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出租或是否许可他人出租着作物并享受其利益的专有权。其中,着作物是指载有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有形物”。作品出租权的特征是:具有支配性,绝对性;附条件性,即作品出租权的享有必须以商业性出租有形的着作物为前提,用于出租的作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载体固定。此外,为非盈利目的出租或出借着作物不适用出租权。所谓共享出租权,即各种不同权利主体针对不同客体的出租权重迭于一个标的之上的情形,笔者称之为共享出租权,笔者之所以不用“共有出租权”的提法,是因为其客体不一致。第叁章讨论了出租权的起源和各个国家有关出租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变迁,介绍了美国作品出租权制度史、德国作品出租权制度史、日本作品出租权制度史、我国着作权法关于出租权的规定,还研究了区域性以及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出租权的保护。很显然,技术进步对作品使用的方法有重大影响。着作物的出租自近代以来日益盛行,早期的出租权包含在发行权中,直到1996年WCT将发行权与出租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作品出租权是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理论而确立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利益平衡,平衡原则使作品出租权制度应运而生,作者的利益是利益平衡的重心所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作品出租权之所以应当存在,是因为这种作品使用类型产生了一个新的作品消费者群体。数字化环境中作品出租权仍是实现作者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而言,作品出租权的主体主要包括电影导演、表演艺术家、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唱片制作者和录音物的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在EC92/100下,电影表演艺术家、作家转让出租权均受特殊规则约束。通常来讲,出租权的客体包括电脑程式、电影作品和录音制品.欧共体指令规定的除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之外,全部作品有出租权。作品出租权的内容包括:(1)权利人有权出租其作品;(2)权利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3)权利人有权从出租活动中收取一定的报酬;(4)权利人有权全部转让其作品的出租权;(5)权利人可以部分转让作品出租权,主要指在共享出租权的情形中,作者、表演者将出租权若干权能转让给电影制片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而仅保留分配出租报酬的权利。根据出租权制度,着作权人可以向从事商业性出租其版权作品的人收取版税.也就是说,每当副本原件出租,着作权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在许可他人使用出租权时,作者有权就许可出租作品的范围、方式、对价、期限等问题依自己所意愿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并与合同相对人达成合意。转让出租权,系着作权人将其对作品出租的权益转移给他人。在共有出租权的内部,作者、表演者并不是将出租权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转让,只是将出租权的部分内容转移出去,即将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租的权利转移给制片人或录音制作者,将获得报酬的权利保留下来。EC92/100和德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很有参考价值。出租权的转让,通常是权利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这种情形,我国着作权法宜借鉴德国的立法确立作者合同变更请求权。采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对出租权进行管理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出租权附有几种权利限制和例外,在WCT,TRIPS,或WPPT中,除计算机程序外,至于视听作品,成员国可选择不给予出租权,但作者至少应获得公平待遇。TRIPS、WCT、WPPT允许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家法律确定例外的范围,为建立和推行出租权留下灵活性。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图书馆事业应该设立为出租权的例外,以法定许可方式开展出租服务。关于出租权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活动、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在一定条件下,减少了出租权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否认这种侵权行为可能不仅仅是否认侵权,还要提供详细资料证明。此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几种责任形式。我国着作权法关于出租权定义的可理解性有待改善,应该增加对共享出租权的细致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7-04-20)

张淑亚[5](2005)在《作品出租权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着作权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作品出租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复制件出租业日渐繁荣,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进行剖析。文章从出租权设立的法理基础入手,对出租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未来我国出租权实现模式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李光曼[6](2004)在《浅论作品出租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品出租权作为着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各国着作权立法所重视。我国着作权立法对于出租权的规定很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着作权制度中的出租权的立法动因、主体客体的界定、权利行使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本文来源于《企业经济》期刊2004年10期)

邓社民[7](2004)在《作品出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着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着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3期)

邓社民[8](2004)在《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着作权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着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提出我国着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予以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4期)

蒋万庚,魏月星,黄伟新[9](2004)在《作品出租权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品出租权是着作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着作权国际公约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我国着作权法却少有规定 ,使得作品出租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文章对作品出租权的立法动因、主要内容及法律保护等进行探讨 ,对作品出租权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04年06期)

张雅琴[10](2004)在《我国作品出租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租作为作品使用的一种方式,是在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儿逐渐兴起和形成的。由于其具有购买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不可比拟的优点,因而深受广大文化消费者欢迎。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作品出租已有取代作品出售之趋势,(尤其是对于音像制品,软件出租而言)但在此同时,又给作品发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使依赖版税谋生的广大作者深受其害,为此,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着作权法都将出租权明确规定为着作权的一项经济权利。 我国2001年着作权法修订案明确将原来包括在发行之下的出租作为一项权利单列出来,规定相关权利人享有出租权。但由于该权利刚刚设立,尚不完善。笔者经过调查采访和文献研究剖析了我国作品出租权的现状,支持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因该权利的设立而引起的图书情报服务领域产生的疑问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对我国出租权法律的完善给图情服务涉及此领域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以供学仁交流和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04-05-01)

作品出租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及有关国际条约对作品出租权的规定及其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足。认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出租权客体范围相对狭窄,对出租权侵权责任追究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应当加以修改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作品出租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纯梅.论我国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出租权[D].重庆大学.2015

[2].续梦雅.浅谈作品出租权的法律规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武继华.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研究[J].兰州学刊.2009

[4].刘纯林.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7

[5].张淑亚.作品出租权初探[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

[6].李光曼.浅论作品出租权[J].企业经济.2004

[7].邓社民.作品出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8].邓社民.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着作权法的完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9].蒋万庚,魏月星,黄伟新.作品出租权法律问题探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

[10].张雅琴.我国作品出租权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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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出租权论文-刘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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