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少数股东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权利,公司法,公司,商法,香港,独立董事。
少数股东权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John,Hughes[1](2016)在《少数股东权利压迫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中国私营企业的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股权者的力量在过去的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关于公司法,有显着的持续发展和修改。在此期间,“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在中国经常被提及的词汇。然而,在这段时间,虽很多学者有分析和评论中国的法律制度,却很少会在中国特色的法律范围内做出细致的研究。在探讨这个话题的时候,当前主题的重要性已经被认同是关于在中国的集团内公司的广泛需求,特别是在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中存在风险:有关于私营公司的少数股东。因此,反映出拥有少数股权使他们成为公司内最脆弱的股东和管理层,压迫少数股东的权利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需要被明确,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被解答。明确和清晰话题的讨论范畴,本文将专注于法庭、法律、私营公司的管理层和负责人间的管理和相互作用,少数股东揭示了中国的法律必须恢复所有公司股东之间平衡的这一需求。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在中国是一个热门话题,在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同样也是。一般会议中多数概率会支持大多数的权利,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就变得更容易被忽视。在这种法律环境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这一法律中的困境带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一家中国公司的法律权力是根据权利章程和附例所界定的,但现在完整的中国公司法是有关包括保护少数股东的结构、操作、控制和透明度方面的权利。控股股东均须依法,切勿滥用股东的权利,不公平的关联方(”附属关系”)之间的交易都严格禁止(第21条),少数股东按照法律拥有特定的基本权利。在中国讨论的核心是“委托代理问题”和一种商业判断规则的应用,这样的一个法律标准在美国法律已经有几十年。自修正案以来已取得哪些进展,是否了解少数股东的权利在私营企业中特别容易受到压制?这个问题的重点在于公司法的效用允许少数股东发表自己的声音,不论在会议室或在法庭上。正如代表公司股东的法律业务面临着对调控措施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挑战,如何更好地执行控制也为法律学者随之来带问题,代理的困境是解决的核心。在中国,股东至上是企业的管理理论,股东的利益首先优先于他人,然而现实实践中已经大不相同。少数股东权利压迫从利益冲突引入到公司的管理机构,所以由代理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前就成为控制欺诈,少数股权折价等。企业管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包括DGCL和商业判断规则的影响。然而,作为中国法律改革的一部分,有利于股东的声音和透明度的转移趋势正在发生。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如何与这个问题相关?例如,自2010年以来这个述评就被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为关键法律议题,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为一些权威下级法院在具体的法律问题带来权威法律问题,并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判例制度。法律是否需要股东至上主义?尽管法律改革,然而,进展将是投资者或企业家必须意识到在法律上的变化,以及法院接受压迫索赔。因此,中国法院的申诉门槛的审查内容翔实,但是标准却在实践中,被发现达不到股东首位的要求。更多的时候,避免违反信托责任。这引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什么样的教训是在法律的发展方面需要学习的,从而继续向前迈进?虽然公司法加强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和更多的权利,压迫的案件正在由中国法院受理,建立一个更加负责和透明的司法机构已在中国的法律商谈中有了显着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其中包括在中国面临的私人公司中小股东的几个问题,关注五个具体领域和促进司法解释正在积极解决它们进行“公开意见征求”。这是显着进度,并反映司法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趋势下更加透明。坦白讲,具有能够在已经发生公司压制问题而带来股权转让,无疑给股东成熟的司法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因法律,经济和社会引起的因素都包括在内。正如中国特色的法治一章被写入法律,以及将起到特别是从创业者的角度来看,以促进“依法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个人主义/企业主义相融的复兴在中国的重要作用”是实现“新常态”的方式。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运营的创业家是一个崇高的理想状态,小企业主正处在规划或早期阶段,私营企业的浪潮正在迅速增长。满足这个机会将是熟练的专业人才潜力的钥匙,训练执行的最高标准,那些在司法方面面临股东权利、公司管理的问题等。在章程中专门用来应对欺诈的内部控制是防止权利压迫的一种形式。但是,这一措施需要良好的书面法律文件来在公司的管理系统内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6-06-30)
陈凤[2](2014)在《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资本为中心是现代公司发展的独特特征,实施资本多数决规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小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大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合法"的计算方法,将导致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精神,利用外国国家成熟理论方法和司法实践,力求完善少数股东权利和利益的方法和机制,同时改善少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4年04期)
陈海晖[3](2009)在《少数股东司法救济权利制度的缺失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2006年修订版与修订前相比的亮点之一是增强了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司法救济制度,包括特殊情形下解散公司的权利及股东派生诉讼权。但新公司法中移植于国外立法的上述制度存在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够等缺陷。对此,必须在少数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与派生诉讼权的运用上加以完善,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既强化少数股东的权利保护机制,又防止权利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新西部(下半月)》期刊2009年05期)
张照涓[4](2007)在《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中叶迄今,渐随经济全球化,企业逐步处于超越时、空限制之激烈竞争状态,为更好地配置资源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并购狂潮。然而至2001年始,并购的数字逐年下降,且规模日益降低,甚至当年最大的一些并购案正面临分拆,诸种现象表明:全球并购正处于吸收整合阶段。此一态势说明:单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无法保障企业生存,并购在给企业带来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了高费用、低效率等消极后果;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呼之欲出,而公司分立乃反垄断、反收购之基本手段。因此,公司分立作为强化企业竞争力、顺应反垄断趋势进而调整公司结构之制度性安排之一,得以广泛运用、操作。进言之,公司分立伴随复杂的利害关系变动,不可避免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人,尤其是少数股东产生影响。而较之公司法理论界泛泛而谈的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在公司分立框架下探讨少数股东之权利维护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其一,无表决权之股东,作为少数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股东大会分立决议是否享有表决权?其二,股份收买请求权作为保障少数股东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仅仅适用于公司分立合并的情形,还是同时也适用于公司单纯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的情形?其叁,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公司分立决议在取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外,是否也需要种类股东大会之决议通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又当采取何种程序)?其四,因自身合法权利在公司分立中受到侵害,当少数股东提起请求赔偿之诉时,如若该诉发生了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竞合,此种情况下应采取何种诉讼程序?在公司分立层出不穷的今日,公司分立进程中少数股东之权利保护,近则关系到股权保护、招商引资;远则涉及一个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繁荣,故对该问题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换言之,如何在保护少数股东的公平价值与公司分立效率的对立价值之间中道权衡、寻求平衡点,是法律应当思考并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国内少数学者逐步认识到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重要性与特殊性,并开始进行专题研究。然而总的说来,学界论文比较少、研究也不深入。因之,就公司分立进程中少数股东之权利保护这一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部分进行探讨:前言部分首先提出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命题,简要叙明了本文的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晚近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理论现状予以了简要梳理、评析,最后分别就少数股东和公司分立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做了说明。正文第一部分为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意义与理论根基。首先,介绍了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必要性与特殊性。为了说明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独特性,笔者结合公司分立的实务操作,进行了一系列有理有据的论证。其次,阐述了保护少数股东之基础理论,从民法渊源的股东平等原则,到公司法渊源的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再至关系契约,均属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理论支持,为少数股东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之具体权利解析。首先,阐述了少数股东知情权,在公司分立框架下主要涉及分立的事前、事后公示,然后结合日本、德国等相关立法例,对公示时间、方法、对象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其次,对少数股东表决权予以了考察。笔者在分析欧盟、韩国、日本等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如下叁个问题——在公司分立此等影响无表决权股东具体权益之重大事项时,他们能否行使表决权?针对公司分立的重大事项,是否应召开种类股东大会(如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程序如何规定)?如果公司分立时,对原股东并非按原持股比例进行股份分配,则是否加重表决比例?最后,阐述了少数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介绍、评析关于股份收买请求权适用范围的现有叁种学说之基础上,考虑到过于广泛地认定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将取得自身股份从而将发生资本潜蚀并违反资本忠实原则,故提出股份收买请求权应当限定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予以认定;还结合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份出卖价格进行探讨,价格主要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确定公平价值。值得一提的是,少数股东知情权、表决权、收买请求权叁者是有机统一之整体:少数股东知情权是其表决权的基础,而收买请求权则是少数股东表决失效的必然逻辑延伸。第叁部分在借鉴日本、韩国、欧盟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之可能救济方式。该章着力于司法外、司法内两条路径之探讨——司法外救济主要指少数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做出全新决议来否定原瑕疵决议;司法内救济主要指分立无效之诉与请求赔偿之诉。本章同时亦对司法内、外救济两者的关系及其优位顺序予以了说明,认为在不损害少数股东权利的条件下,司法外救济应当优先于司法内救济。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立法完善。基于以上对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及其救济问题的解析,欲进行相关立法完善,理应前后呼应、一脉相承,即从少数股东知情权、表决权、收买请求权等方面逐一予以分析、完善。故本部分从分立公示制度、分立中种类股东的表决权、少数股东股份收买权、公司分立无效之诉四方面着手,阐述了我国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其完善意见。即:首先,基于我国公司法有关分立公司信息公示的规定过于原则,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分立公示的时间、方式及其对象。其次,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表决权语焉不详,在立法上应当规定分立中种类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决议通过的比例等内容。再次,因为我国立法上对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仅仅是宣言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故笔者从股份收买请求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价格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完善相关制度。最后,从提起分立无效之诉的少数股东资格、提起分立无效之诉的原因、提起分立无效之诉的诉讼时效叁方面构建分立无效之诉。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虽然学界对少数股东权利保护问题颇多关注,但几乎均在公司运作全过程之整体框架下予以探讨,对少数股东权利虽诸多列举,但在具体环节操作往往语焉不详。本文仅仅选取公司运作中的一小环——公司分立此一过程做局部、细致探讨,便具有了较强的针对性。况且,伴随市场竞争发展,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现实中为数可观的公司往往采取分立的方式“包装”上市。如此态势下,在公司分立进程中如何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更成为了问题。本文便着重解决此一看似琐碎、实则具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第二,从立法层面细化了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对于少数股东知情权、收买请求权等仅仅做宣言式的规定,现实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对相关权利实施的程序、期限等予以了明确。虽然分立无效之诉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曾有规定,但在正式颁布的公司法中却不知基于何种考虑未能写入,实乃一大遗憾。故在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着对公司分立无效之诉进行了立法构建(体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7-04-01)
刘文,张照涓[5](2006)在《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救济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背景性交待20世纪中叶迄今,渐随经济全球化,企业逐步处于超越时、空限制之激烈竞争状态,为更好地配置资源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并购狂潮。然而至2001年始,并购的数字逐年下降,且规模日益降低,甚至当年最大的一些并购案正面临分拆,诸种现象表明:全球并购正处于吸收整合阶段。此一态势说明:单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无法保障企业生存,并购在给企业带来积极效果的同(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06年00期)
刘文,张照涓[6](2006)在《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救济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背景性交待20世纪中叶迄今,渐随经济全球化,企业逐步处于超越时、空限制之激烈竞争状态,为更好地配置资源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并购狂潮。然而至2001年始,并购的数字逐年下降,且规模日益降低,甚至当年最大的一些并购案正面临分拆,诸种现象表明:全球并购正处于吸收整合阶段。此一态势说明:单靠量的膨胀的规模竞争无法保障企业生存,并购在给企业带来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了高费用、低效率等消极后果;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呼之欲出,而公司分拆、分立乃反垄断、反收购之基本手段。因此,公司分立作为强化企业竞争力,顺应反垄断趋势进而调整公司结构之制度性安排之一,得以广泛运用、操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期刊2006-09-08)
王亚丽[7](2005)在《论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对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在这一行为过程中,收购人、控制股东和目标公司的管理者都具有明显优势,相反,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处于弱势,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收购法律制度在进行公平和效率的价值选择时,应把保护目标公司少数股东的正常权利作为立法宗旨和基本出发点。国外以英美为代表,构建了以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为基础,对要约收购、反收购等行为进行具体规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但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在立法层面上维护了少数股东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5-05-01)
潘霞蓉[8](2003)在《论公司合并项下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合并日益成为一股席卷世界的潮流,其固然给当事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同时也可能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而其中少数股东作为弱者,其利益尤其易受侵害。因此,在公司合并中少数股东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当得以保证,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切实的救济措施,其中着重论述了公司合并无效诉讼制度,以期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从而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臻于完善。(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03年03期)
房迎寒,刘丽伟[9](2003)在《独立董事制度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述了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保护少数股东权利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措施与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2期)
牛磊[10](2002)在《香港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对内地公司法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WP=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论文题目:香港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2-03-01)
少数股东权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资本为中心是现代公司发展的独特特征,实施资本多数决规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小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大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合法"的计算方法,将导致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精神,利用外国国家成熟理论方法和司法实践,力求完善少数股东权利和利益的方法和机制,同时改善少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少数股东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John,Hughes.少数股东权利压迫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中国私营企业的趋势[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
[2].陈凤.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救济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
[3].陈海晖.少数股东司法救济权利制度的缺失及完善[J].新西部(下半月).2009
[4].张照涓.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5].刘文,张照涓.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救济之探讨[J].中国商法年刊.2006
[6].刘文,张照涓.公司分立中少数股东权利救济之探讨[C].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2006
[7].王亚丽.论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对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D].外交学院.2005
[8].潘霞蓉.论公司合并项下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
[9].房迎寒,刘丽伟.独立董事制度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J].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学报.2003
[10].牛磊.香港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对内地公司法的借鉴意义[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