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州县官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州县官吏,治理
州县官吏论文文献综述
吴晓倩[1](2018)在《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之败,由官邪也。”自古以来,吏治便是每个历史时期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点。吏治是否良善,关系着国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作为州县的地方官吏,直接与百姓接触,对百姓的影响最大。“县令之职,最为劳人,自非材具优长,智识明敏者鲜能胜任”,可以说州县官吏的道德品质、治理手段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石。对州县官吏的治理,能反映出当时统治阶层的政策方向。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对有关南宋治理地方官吏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归纳。《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关于州县官吏的书判近两百件,形式多样,有政府间的行政公文,有关于州县官吏犯罪的判决书,也有因官吏违法制定的地方性规定。统治阶级对州县官吏的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官吏的道德失范;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不称职、欺罔;官吏与普通百姓间的民事纠纷,都在治理范围之内。治理措施也呈现多样性:在行政方面,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定、对下级官吏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指导、对违法官吏予以行政警告;在奖励方面,有对本人的物质、精神等奖励,有对官吏后人的保护;在处罚上官员与吏人区别对待,对官员多是免职、降职等身份罚,对吏人多是以“笞、杖、徒、流、死”等身体罚为主。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州县官吏的书判来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具有预防为主,奖惩结合;情理法相结合;军中用重典;鼓励百姓监督;因官吏出身不同而区别对待的特点。虽然仅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来分析南宋对官吏的治理,不足以概括整个南宋对地方官吏的治理特点,但它收集了当时大部分的着名判官如真西山、蔡久轩、吴雨岩、胡石壁、刘后村、范西堂等等的书判,这些判官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能够体现出当时官场的主流思想。而且,它从实例的角度来审视南宋对地方官吏的治理特点,与当时的法条、法理相比,更能突出重点。(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韩思思[2](2014)在《明代州县官吏管理的法律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明代最基层行政单位,州县在明代行政管理体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明政府对州县地方官员实施了一系列选任、监察与考核制度,以其切实运行确保了州县官吏的勤于职守、廉洁奉公,使得地方政务得以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了地方吏治的清明。但明代地方一元制的领导体制也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了监管不力、贪腐丛生等诸多弊病,也应当引起后世反思。认真探讨有明一代州县官吏的法律管理制度,阐明明代州县官吏权力的运作与其行政地位,对于全面理解中国古代尤其是明代的地方政治体制及其实际运作有深刻的意义,亦可以对当代基层官员的管理提供参考。本文全文共分叁章,分别从明代州县制度和州县设置、明代州县官吏的权力规制和明代州县官吏与地方吏治的关系叁个角度展开论述。第一章为明代州县制度和州县设置,分为明代州县概况、州县官吏的设置及官与吏的区别叁个部分,主要介绍明代官与吏的设置情况;第二章为明代州县官吏的权力规制,从州县官吏职权、选任、考核、奖惩、监察和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方面介绍明代中央对州县官吏的管理机制;第叁章为明代州县官吏与地方吏治的关系,从州县官吏权力规制机制的得与失两个方面以实务角度介绍明代州县官吏管理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以期对当代基层官吏的管理提供启示。(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4-03-25)
李凤鸣[3](2006)在《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清代州县官吏在司法活动中因违法犯罪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侧重于把各个责任主体与其在各自的司法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相结合进行分别论述,从而较直观地反映出清代州县政府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能与权力运作。文章共分成七个部分: 文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从概念的辨析和研究的现状出发,对一些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概念进行契合历史的解释,并对目前学界与本文主题相关的研究进行一番梳理与分析,从而突出本文研究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一章概略地介绍了清代中央与地方的司法体制,侧重于分析地方的政权序列和审级设置,对于州县政府在司法过程中的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能进行了仔细的探讨,为后文的各自展开作出准备。 第二章研究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行政责任。州县官是亲民之官,凡州县境内的事务几乎无所不包,权力殊重,责任广泛。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但依律无须治罪的,通常应承担行政责任。本章主要从办理盗贼案件、办理命案伤害案件、提解人犯、审断案件、监狱管理与用刑等五个方面进行展开和论述。 第叁章论述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刑事责任。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有犯罪行为,依律应当治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清代官员因违法而承担的责任,在责任的追究上,一般先经吏部议处,经行政处分后仍须治罪的方予定罪。因为清代规定官员犯有笞杖等罪是代以行政处分的,如此就形成清律的规定与吏部的处分规定存在重合的现象。但本章的论述对于此种重合的部分条文也作概括性的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细致地分析官司出入人罪的责任,违法勘禁与行刑的责任。这是对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现象的关注。 第四章介绍州县佐杂官员的司法责任。州县佐杂官员主要有佐贰官、巡检和管狱官。其中的佐贰官和巡检,在司法中的职能较少,责任的立法不多。与之相较,州县管狱官由于掌理监狱,职在专门,有关监管方面的责任规定则颇为细致。按清律规定,佐杂官并没有法定的受理词讼权,但是,在当时的体制下,他们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擅受民词。因此,佐杂官的责任实际上包含了其职权之外的更多内容。佐杂官员的司法责任也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第五章探讨的是州县书差的司法责任。书差即书吏与差役,书吏主要职掌办理法律文书,但是,因为书吏又系知法者,他们往往还须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如监管、押解方面的责任,州县官过失断罪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州县衙门的差役主要有捕役、解役和狱差。捕役职在侦查缉捕,如有诬捕、婪赃、故纵以及致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柏桦[4](2002)在《明代州县官吏设置与州县政治体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明代州县官吏的设置在典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详上略下、言尊弃卑的缺陷,对州县官多是语焉不详.州县官以下的官吏,更是不屑一顾的。州县政治体制中,州县官及州县官以下的吏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官吏按职权利责,可分为六个等级,这个等级不但与州县行政体系有关,还关系到州县政治的运营机制。(本文来源于《史学集刊》期刊2002年03期)
柏桦[5](1994)在《明代州县官吏惩处规制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官吏惩处,系指国家政权对在职的官吏违反政纪、法纪、纲常、伦理等方面的罪行和过失的惩罚和处置。历代王朝为了维护本王朝的根本利益,曾陆续颁行过一系列以律、令、格、式、例等为主的法规,具体规定着官吏不得违反的规章条例。如果违反,要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处罚。这些规章条例及其执行的情况,称为官吏惩处制度。(本文来源于《明史研究》期刊1994年00期)
柏桦[6](1994)在《明代州县官吏惩处规制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官吏惩处,系指国家政权对在职的官吏违反政纪、法纪、纲常、伦理等方面的罪行和过失的惩罚和处置。历代王朝为了维护本王朝的根本利益,曾陆续颁行过一系列以律、令、格、式、例等为主的法规,具体规定着官吏不得违反的规章条例。如果违反,要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处罚。这些规章条例及其执行的情况,称为官吏惩处制度。(本文来源于《明史研究第4辑——庆贺王毓铨先生85华诞暨从事学术研究60周年专辑》期刊1994-12-01)
柏桦[7](1994)在《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吏的惩处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吏的惩处制度柏桦所谓的官吏惩处,是指一定政权对在职的官吏违反政纪、法纪、纲常、伦理等方面的罪行和过失的惩罚和处置。为了维护本王朝的根本统治利益,历代曾陆续颁行过一系列以律、令、格、式、例等为主的法规,具体规定着官吏不得违反的规...(本文来源于《北方论丛》期刊1994年04期)
柏桦[8](1992)在《试论明代州县官吏》一文中研究指出明王朝是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对地方权力控制相当严密。这不仅表现在中央削弱了地方独立性的权力,而且也表现在地方行政机构的日益完善。在此基础上,作为相对稳定的州县行政区划,从主官、佐贰、首领官到司吏、攒典、胥役的权责规定更加具体,考课更加细密,由他们所组成的行政组织得到了全面强化。这不但使组织体系更加完备,而且对官吏本人的控制也更加严密。因此,在专制主义大帝国内,众多的州县官吏构成了一个特别而多彩的——州县官吏世界。(本文来源于《史学集刊》期刊1992年02期)
州县官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明代最基层行政单位,州县在明代行政管理体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明政府对州县地方官员实施了一系列选任、监察与考核制度,以其切实运行确保了州县官吏的勤于职守、廉洁奉公,使得地方政务得以及时、有效的处理,保证了地方吏治的清明。但明代地方一元制的领导体制也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了监管不力、贪腐丛生等诸多弊病,也应当引起后世反思。认真探讨有明一代州县官吏的法律管理制度,阐明明代州县官吏权力的运作与其行政地位,对于全面理解中国古代尤其是明代的地方政治体制及其实际运作有深刻的意义,亦可以对当代基层官员的管理提供参考。本文全文共分叁章,分别从明代州县制度和州县设置、明代州县官吏的权力规制和明代州县官吏与地方吏治的关系叁个角度展开论述。第一章为明代州县制度和州县设置,分为明代州县概况、州县官吏的设置及官与吏的区别叁个部分,主要介绍明代官与吏的设置情况;第二章为明代州县官吏的权力规制,从州县官吏职权、选任、考核、奖惩、监察和违法失职的法律责任方面介绍明代中央对州县官吏的管理机制;第叁章为明代州县官吏与地方吏治的关系,从州县官吏权力规制机制的得与失两个方面以实务角度介绍明代州县官吏管理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以期对当代基层官吏的管理提供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州县官吏论文参考文献
[1].吴晓倩.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D].海南大学.2018
[2].韩思思.明代州县官吏管理的法律机制[D].烟台大学.2014
[3].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柏桦.明代州县官吏设置与州县政治体制[J].史学集刊.2002
[5].柏桦.明代州县官吏惩处规制刍议[J].明史研究.1994
[6].柏桦.明代州县官吏惩处规制刍议[C].明史研究第4辑——庆贺王毓铨先生85华诞暨从事学术研究60周年专辑.1994
[7].柏桦.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吏的惩处制度[J].北方论丛.1994
[8].柏桦.试论明代州县官吏[J].史学集刊.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