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法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人,制度,大学,高等教育,大陆法系,公法,账簿。

法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蓝澜[1](2019)在《特别法人制度下的村委会账簿查询复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请求查询复制村委会账簿的权利在行使中受到阻碍。村委会账簿查询复制制度虽因账簿记账混乱、管理不当及村民权利滥用的防范问题而未建立,但这些都不是该制度不设立的理由。现有法律规定为该制度设计提供法律基础,而村民在村委会的财产权、委托代理理论与村民的社员权则为制度设立提供了法理基础。村委会账簿查询复制制度应当明确。(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吴永盛[2](2019)在《论机关法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人应是公法意义上的概念,是区分行政主体的标准之一。由于我国并未实际确立起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故机关法人这一概念不仅在民法上被赋予了传统的法人规范意义,而且在行政法上扮演了公法人的角色,具有了公法上的意义。机关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该组织属于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有独立的经费,并不须参加特定的民事活动或经核准登记程序。机关法人可从事相应民事活动,如从事商品交换活动而缔结合同等,但仍应遵循我国立法、政策对其活动范围的限制。机关法人一般情况下以本级预算经费独立承担责任,上下级机关之间并不负有互担债务的义务。另外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允许部分机关法人具有破产能力。(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10期)

解德渤[3](2019)在《公立大学法人制度70年(1949-2019):历史考察、现实审视与改革走向》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其中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在新中国建立70年间的发展历程与现实境遇尤其引人瞩目。从历史来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的制度演进经历了"没有法人地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的总体发展阶段。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自1949年以来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就现实而言,公立大学在法律地位、治理结构、财产制度、人事制度、投入体制、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逐渐形成了初具中国特色的大学法人制度体系,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改革空间。就改革走向来说,多元化的法人身份是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国家理性与市场机制的共同培育是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现实抉择,对政府权力的有效规制是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高恬恬[4](2019)在《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的影响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中,其主要作用就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找出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此问题提出完善公司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王勇,刘晓锋[5](2019)在《辩证看待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独立法人制度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经过十多年发展,村镇银行群体已经出现了较大分化,我们认为应当重视村镇银行高风险机构形成的制度原因,认真分析主发起行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成效及问题,全面看待两项制度安排的辩证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和优化,扬长避短,确保村镇银行长期持续稳健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业》期刊2019年07期)

解德渤[6](2019)在《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域外实践与中国镜鉴——以两大法系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高等教育法治现代化,即建立健全大学法人制度。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的一个重大理论命题与实践难题。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制定法中通过明确划分公私法律界限,赋予公立大学公法人地位,如德国的多元法人类型与法国的特殊公务法人。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判例法中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赋予公立大学以公共法人地位,如英国的公共法人与美国的学术法人。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前提在于通过批判借鉴实现多样化的大学法人身份设计;基本思路在于通过分类放权、分层放权进一步规范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实路径在于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设置缓冲机构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本宗旨在于规制政府权力、保护大学自主、回归学术本位。(本文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成霄霞[7](2019)在《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是和我国有着相似农业现状的国家,农业中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的现象,而且农业生产经营中都是以分散型的小农生产经营为主,农业人口老龄化,农户兼业化日趋严重,但1962年《农地法》修改后,建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此后《农地法》经历了多次修改,日本逐渐从自耕农制度向农业经营法人化发展,日本政府从制度上设计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不断发展,本文对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演进、现状及配套措施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得出了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用的几点启示,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措施。(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马吉岳[8](2019)在《日本成年监护中的监护法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成年监护制度一直都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改革也是在不断的进步与创新之中,它是在借鉴老年人监护制度上的扩展升华。随着近年来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成年人的监护需求也日益扩大,如何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成为了广大学者着力研究的对象。2017年10月1日,我国施行新的《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系列变革,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增加任意监护的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决定自由,这是顺应国际环境下维护人权的大趋势,也是新时代下对于国情的深刻考量。究其立法模式与办法,这与邻国日本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立法上进行了革新,但是仍然有许多瑕疵之处需要完善,比如《民法总则》规定民政部门(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自治组织)等可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代为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但是,由于民政部门和自治组织大多承担着繁重的公共职能,因此并不适合作为成年监护的专业团体,这使得法律的实施面临着现实阻挠的困境;再有职业监护人的缺失,使得监护只能停留在家庭范围内,社会化的表象不明显。此种环境下,要想积极应对我国监护的现状,迫切需要破除传统法仅将成年监护视为家庭职能一部分的旧观念,建立作为职业监护人团体的成年监护法人。本文将目光聚焦于日本关于成年监护的新方式——法人监护,从而为我国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些许建议。法人监护是区别于自然人监护和政府机构监护的第叁者监护,即由法人机关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义务。法人监护制度在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人监护与一般的自然人监护有很多不同之处,因其持续性、广泛性、专业性等诸多优势越来越受到国民的青睐,这也是监护由“家庭”向“社会”转变的代表,是监护职能社会化的实践。同时以NPO监护法人、金融机关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法人为代表的监护法人以其独特的组织、财力、人力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优势,逐步活跃在需求极大的监护市场,提供监护服务。另一方面,我国《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若无适当人,则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依同第97条至第101条规定,民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民法总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以机关法人(政府机构)为核心,以自治体法人为实施主体的“法人监护制度”。本文将以文献博览、历史分析为主要研究方式,将日本法人监护制度为主要论述方向,着重于日本法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通过对日本监护法人概念与特征的论述,法人监护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并将其中较为代表性的NPO监护法人、金融机关法人等作详细说明,具体包括它的组织形式、运营模式、法律责任以及地位等。然后,对监护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细致的说明,特别是对监护监督层面给予了特别的重视。最后回归到我国现状,分析我国关于监护的情况,在人口老龄化和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的监护缺失大背景下探究现今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借鉴日本监护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分析监护法人制度在我国施行的可行性(以公立养老院为切入点),并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例如完善监督管理机关、完善意定监护程序、财产分割制度设想、加强成年监护制度宣传、财产信托管理等完善措施。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关乎到目前人口老龄化环境下监护矛盾的解决,希望通过对“法人监护”这种监护方式的研究,能够打开一条区别于家庭监护与政府职能监护的新途径,对社会稳定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5)

罗爽[9](2019)在《完善高校法人制度:“双一流”建设的法治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法人制度是"双一流"建设顺利推进的组织法律保障。与"双一流"建设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法人的具体制度建设在章程实效性、法人财产自主权、法人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仍存在着不足,未来应将保障和促进高校的自主性作为制度完善的核心价值目标,在坚持高校学术自主性本位的同时防止其公共性危机的发生,并从章程、法人财产权、组织权力协调合作机制等方面着力完善。(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管理》期刊2019年04期)

余中根[10](2019)在《《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民法总则》相比,《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制度区别规定不详细、没有规定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民办高校章程相关规定不完善、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合理。可参考《民法总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顺利发展。(本文来源于《高教探索》期刊2019年01期)

法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法人应是公法意义上的概念,是区分行政主体的标准之一。由于我国并未实际确立起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故机关法人这一概念不仅在民法上被赋予了传统的法人规范意义,而且在行政法上扮演了公法人的角色,具有了公法上的意义。机关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该组织属于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有独立的经费,并不须参加特定的民事活动或经核准登记程序。机关法人可从事相应民事活动,如从事商品交换活动而缔结合同等,但仍应遵循我国立法、政策对其活动范围的限制。机关法人一般情况下以本级预算经费独立承担责任,上下级机关之间并不负有互担债务的义务。另外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允许部分机关法人具有破产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蓝澜.特别法人制度下的村委会账簿查询复制制度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9

[2].吴永盛.论机关法人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解德渤.公立大学法人制度70年(1949-2019):历史考察、现实审视与改革走向[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9

[4].高恬恬.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的影响及适用[J].法制博览.2019

[5].王勇,刘晓锋.辩证看待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独立法人制度关系[J].中国银行业.2019

[6].解德渤.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域外实践与中国镜鉴——以两大法系为考察中心[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9

[7].成霄霞.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启示[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马吉岳.日本成年监护中的监护法人制度[D].山东大学.2019

[9].罗爽.完善高校法人制度:“双一流”建设的法治保障[J].现代教育管理.2019

[10].余中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机制研究[J].高教探索.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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