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党政、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结构。城市民族事务多元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党政为主导的政治力量与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的通力配合与协同治理,而这又从根本上指向政府治理理念、模式与机制的革新。面对“两化叠加”的双重压力,民族工作部门化的体制瓶颈,以及治理实践中不断强化的纵向秩序整合机制,城市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管理—服务型政府”,打造各民族成员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推进纵向秩序整合机制与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多元治理结构;协同治理
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2014年以来党和国家相继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对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构建作出全面部署与制度性安排,既涉及表层的组织结构、体制、政策的改革,也涉及深层次的价值、理念的更新。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政府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中的“关门主义”“放任自流”以及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反映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以管控主义、地域主义为特征的管理理念与方法,仍在主导着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实践。如何运用治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更新政府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发挥党政引领、社会协同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制的优势,实现城市民族事务的善治,是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的新时代挑战。
一、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内涵
1.中国语境中政府治理的概念。作为一种统治、管理、控制社会及其成员的政治行为与政治方式,政府实施的治理活动一直就存在于有阶级以来的社会。不仅治理一词很早就记载于中国古代的文献典籍,同时作为一个很早建立统一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国拥有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作为一种分析概念与分析框架的政府治理,则是随着西方治理理论的引入,逐渐对中国的行政管理与公共事务治理产生影响。
从描述意义来看,治理就是权威在一定的领域实践的过程、方式或者结果。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的实质就是创造一种环境(条件),这一环境是为良好秩序和集体行动提供条件[1]。治理理论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强调权威可以来自于政府之外,各种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团体等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准政府权威的作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题为《我们的全球之家》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2]。植根于中国本土的治理实践,中国的研究者往往更加聚焦于政府治理,凸显政府(党政)在社会的制度供给与秩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种强调政府作为主导性治理主体的认知,反映在对政府治理概念的理解上。例如,王浦劬认为:“‘政府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行政体制和治权体系遵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定性,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供给多种制度规则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和发展公共利益。”[3]包国宪指出:“政府治理意味着政府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创造公共价值的活动。”[4]
从规范意义来看,作为一种多中心治理的现代化理论,治理必然会对政府管理的模式、过程与机制产生影响。中国研究者更多地把治理视为一种工具性的政治行为,重视其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改善政府管理社会方式、行为与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相对于国家的统治体制而言,治理体制是一种工具理性。”[5]4-5像治理理论的一些共同特征,如多中心、网络关系、关注过程、协商互动等,被不同程度应用于政府治理的概念分析。例如,何增科认为:“政府治理是政府联合多方力量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和社会对政府与公共权力进行约束的规则和行为的有机统一体,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6]
总之,中国学人对政府治理的理解,借鉴与吸收了西方治理理论的合理内核,并在反思西方治理理论的社会中心主义倾向的基础上,突出了党政的主导地位、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本土特色。从上述认识出发,笔者认为政府治理是政府(党政)联合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组织架构与运行规则的总和,这其中包括政府对于自身、对于市场及对于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
2.“民族工作部门化”成为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体制瓶颈。如果从现代政府的职能配置与分工体系设置来看,任何一个领域的公共事务都存在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化管理。民族事务治理部门化在中国语境中有特殊含义,简单地讲,就是认为一提到民族工作就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15]。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专门的行政机构管理民族事务就成为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特色与重要内容,可以说,部门化始自新中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构建之初。但是,民族工作部门化作为一个问题,受到学界与民族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则是在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
第二,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中的“政府”特指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在单一制结构框架下,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权力配置与职能定位上的不同,中国纵向政府间权力配置模式体现为环节分工。环节分工主要体现为政府权力的纵向配置,即中国政府间关系模式较为集中地体现为一个具体工作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分工,而不是对于不同工作内容的“整体性分权”[8]。具体而言,中央政府负责民族事务的顶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制定基础性制度与具体民族政策,而地方政府和政府的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可以指广义上的地方层次各类政府机构的总和,也可以特指狭义上的行政机构。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作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子系统,特指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实施的公共治理活动与实践。
(1)任务书是拟题质量的重要衡量标识。任务书是指导教师的学术造诣、领域知识以及教师本身对企业与社会需求的了解程度一个水平检测指标。教师要将任务书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对学生进行详细讲解。对选题进行详细沟通和说明的同时,要体现出新工科的要求。
第一,城市民族事务的多元性、复杂性与社会风险性,城市社会结构分化的显性化,更加凸显民族事务治理的协同性。“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方方面面有民族工作”,民族事务本身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决定了民族事务的协同性。民族工作的协同性,即与党和国家相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形成密切的协同工作机制,使国家各方面的工作、社会各个领域践行“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要求[7]。可见,协同性是民族事务治理的一个本质性特征。城市民族事务还是城市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城市是经济社会转型的最前沿,是各民族成员交流汇聚的大舞台,也是多元、复合型风险高发的策源地。因而,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又融合了城市治理的复杂性、系统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在城市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最为明显,市场经济与社会力量的发育也有更多的空间,从而能够为多元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提供社会资本与结构性支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19]。这既为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目标模式勾画了蓝图,也为中国语境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政府治理指明了方向。面对多元化、复杂化、高风险的城市民族事务,城市政府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管理—服务型政府”,打造各民族成员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推进纵向秩序整合机制与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的有效衔接。
外表面取样检查结果:610份样本合格率100.00%;内腔取样检查结果:610份样本中,检验合格样本为555件,合格率为90.98%。外表面取样检查合格率明显高于内腔取样检查的合格率,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内镜检查中,共有55份样本检查结果不合格,细菌超标,不合格率为9.02%。其中,在内镜检查结果合格的555份样本中,胃镜、肠镜、喉镜与支气管镜的检查合格率分为85.62%、88.96%、93.43%、91.92%,详见表1。
2.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在民族工作实践中,根据工作对象与实践内容的不同,分为以自治权为核心内容的聚居民族的民族事务与散居民族的民族事务。其中,城市民族事务是散居民族事务的一种类型,是与城市功能和非农职业的社会分工紧密联系的民族事务。基于上述对政府治理概念的考察,城市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是政府(党政)联合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到城市民族事务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实现城市社会秩序稳定与民族关系和谐的过程。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第三,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是由治理理念、治理模式与治理机制等要素组成的有机、协调、动态与系统的整体。政府治理理念是政府治理的价值基础,它规约与限定了政府的权力配置与职能定位,从而影响到政府治理的模式与治理机制。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建立一个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突出政府行政要以公众为中心、以公平为导向。政府治理模式主要是考察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模式。当下城市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模式,在政府文本与政策话语中被表述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与全社会各司其职、有序分工、协同治理的格局。治理机制是推动治理模式有效运行的程序、路径和动力。其中,政府(党政)依靠等级式的科层体系与命令控制的支配系统治理社会事务,是一种纵向秩序整合机制。各种社会力量依靠非强制性的社会主体的理性对话、理解他者等公共精神实现合作治理,是一种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社会公共事务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与共同治理,其实质就是如何促成纵向秩序整合机制与横向秩序协调机制之间相互匹配的问题[9]。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也依赖于党政与社会力量为代表的两种治理机制的相互匹配、通力合作。
二、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现代化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10]。具体到民族工作领域,笔者认为,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沿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正确方向,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建立一个运行高效的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系统,从而有力提升政府治理社会的效能。推动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现代化,包括政府自身治理的现代化与政府联合其他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现代化两个维度,涉及政府治理理念、模式与机制的全方位变革。
1.“两化叠加”构成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双重任务与变革压力。“两化叠加”是指现代化与后现代化要在近乎一个历史时期内完成,既要面对现代化的问题,又要面对后现代化的问题,呈现叠加态势[11]。任何一个国家在面临急遽的市场扩张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分化与社会秩序无序化时,都需要通过社会制度变革与创新,以容纳和应对这些挑战,这种矛盾运动被卡尔·波兰尼表述为社会发展的“双向运动”[12]。中国在党和政府主导下推进追赶型现代化的同时,受全球化浪潮的深刻影响,已经卷入到后现代化发展的进程。现代化与后现代化作为两种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社会基础,所承担的职能和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是根本不同的[13]。作为制度供给与秩序管理主体的政府,面临现代化与后现代化提出的截然不同的“管理”问题,这构成了中国地方政府治理面临的双重任务,增加了政府治理变革的压力与难度。从西方政府发展历程来看,政府治理模式经历了一个从科层式治理经过竞争性治理和网络化治理走向整体性治理的变革取向[14]。中国政府仍然需要建立与现代化相适应的以管理为导向的科层制政府体系,但在治理话语与治理模式变迁上,正在受到后现代化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影响。这必然会增大政府发展理念定位上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对于一些中心性的大中型城市而言,在民族事务治理上也面临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的双重任务:一方面,就现代化的发展目标而言,城市政府肩负着本辖区内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与缩小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的艰巨任务。对于这种单一任务的民族事务,政府往往采取“项目制”的管理方式,通过提升科层制系统内部的协调性,整合公共资源确保目标完成。在治理过程中,党政联动的责任共担机制(如签订军令状)与权力的无限责任体制(一把手负总责)能够产生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偏离现代科层制倡导的法治与理性精神。另一方面,就后现代化的治理任务而言,城市政府正面临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差异性、社会风险的高发性、网络社会的传导性、境内外的联动性等治理难题。对于这种多任务、开放性、流动性的民族事务而言,以行政管控为导向的单一主体的政府治理面临结构性困境,亟需树立多元主体参与、社会风险共担、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治理理念。换言之,对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而言,一个运行规范、法治化的管理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导向的服务型政府都是必要的。
3.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实践强化政府治理机制的非均衡发展。2000年左右,民族工作社会化作为一种工作理念,最先是由江西省在探索散居民族地区工作中总结提炼出来,后得到国家民委的高度认可与大力推广,逐渐成为新世纪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一个特定词汇。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内涵是指,民族工作部门从传统的职能定位中跳出来,借政府之力,聚社会之能,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进行科学的“分解”和“转移”,建立起一个关于民族工作的社会协作机制[16]。
2) 在没有使用弹性支撑的图2振型中可以看出来,振型都是局部振动。在使用弹性支撑后,从图3和图4中可以看出前7阶主要是发电机的整体振动,7阶以后才出现发电机结构的局部振动,这种变化主要是选择的弹性支撑刚度引起的。
Si—O—CH3键容易水解生成Si—OH,结合图3(b)中红外谱图中硅氧烷链节增加,Si—O—Si峰变宽,而在 3 689 cm-1处未出现归属为Si—OH的峰,说明Si—O—CH3已经有以Si—O—Si形式存在。结合图5(b)中Si—CH2中3峰和8峰的位移的变化和图5(b)中2和7的峰面积比值可判断除两个端侧的环氧基存在,仍有环氧基存在[17-18],故证明,合成产物符合ESESO结构要求。
民族工作部门化实质上指向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缺乏有效的体制保障与组织支撑。部门化不仅凸显了政府内部的多元主体缺乏协同,还体现为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多元主体结构尚未形成。部门化首先体现在政府内部党政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缺少科学、明晰、规范的权力划分与职能定位,导致多部门治理民族事务时认知不一、分工不清、职责不明,从而出现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时的“放任自流”“关门主义”现象。政府保障“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通常做法是成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民委委员制等,核心内容是“一把手主抓”或分管领导高配。但这存在“领导重视”等人治因素成为影响政府内部组织运行的关键变量,尚未建立基于规则、法律规范的科层化运作流程。部门化还体现为政府与社会在多元治理结构中的非对称关系,仍未建立保障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体制。实践中,政府更愿意用行政手段把各种社会力量整合进民族工作的网络,使之充当政府发现矛盾的眼(网格化管理)、权力下沉的腿(民族工作进社区)或者转接部分公共服务的载体(购买服务),而不是与之建立共管共治的“伙伴关系”。
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文化资源的传播交互方式发生了变化,图书馆应该制定更为合理的文化治理模式,促进文化知识传播,让更多的读者享受到优质资源。在未成年人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图书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引入多元化文化治理主体,共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可以解决大数据资源的处理难题,提高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效益。同时图书馆强化与政府、社会机构间的合作,实现不同系统、不同区域文化服务的协同发展,也可以吸引更多人关注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如吸引家长、教师等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向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知识与技能,可以强化他们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认知,形成全新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
从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实践内容来看,卓有成效的做法包括成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民委委员制,建设县、乡、村三级民族工作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对口帮扶,以“县庆”“乡庆”为契机推动民族县乡发展[17]。这些做法的共同点是,推动民族工作进入各级党政工作程序,借助党政体系中规范的行政力量来推动民族工作。从这些机制运行的路径与动力来看,大多都是行政体系内部以命令与管控为特征的纵向秩序整合机制。客观来看,受制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与“部门化”的社会认知镜像,民族事务治理由单一部门推动走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是一种重视和加强民族事务治理的做法。纵向秩序整合机制有效运行依赖于资源集中配置、社会需求相对单一和相对封闭的组织条件与环境,而在一个资源配置相对分散(多元化的市场、社会主体)、社会需求异质性强、开放流动的组织环境之下,必须建立与之相补充的横向秩序协调机制[9]。因此,城市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在加强政府独自治理社会能力的同时,还必须培育、发展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及社会自治的能力。
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单元“单位制”衰落的同时,“社区建设”被政府赋予了社会自治、秩序重构与资源下沉的重任。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两次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由初期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到2000年之后以“街道社区化”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改革的总趋势与目标是进一步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化[18]。从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到2011年12月国家民委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历经十余年城市民族事务才纳入到社区建设的范畴。从社区民族工作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树典型”(民族团结模范社区创建)、目标责任制、功能结构完善(配置专门的人员、设立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督促检查等政策工具推动社区民族工作。上述内容本质上还是社区行政化的一种延伸,强化的是纵向秩序整合机制,而社区民族工作社会网络、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等涉及横向社会秩序协调机制建设相对弱化。
三、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建设路径
电阻率值为10.69~18.84 Ωm,声波时差为220.24~306.60 μs/m。砂岩视电阻率曲线多呈尖峰中低阻,自然电位曲线多呈宽浅凹形或“V”字型漏斗。
1.治理理念:“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管理—服务型政府”。十九大以来,城市政府也在积极贯彻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倡导“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等创新性行政理念。但是,地方政府对“服务”与“管理”的理解多停留在丰富管理手段方面。客观来看,“服务”与行政、命令、协调、监督等“管理”方式相比,少了些强制性与约束性,多了些自愿性与亲和力,但是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治理理念还有一定距离。“以人民为中心”实质上指向的是政府治理的根本价值理念。城市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要以保障好、实现好、发展好各民族群众的权利为根本目标,加强民生领域的社会建设。换句话说,“服务”不仅是管理手段的柔性化、亲民化,而且是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多元主体治理格局,致力于推进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社会建设。
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明确政府职能的界限,建立有限且有为的“管理—服务型政府”。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发育不足与市场运行尚不健全,政府仍需要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命令等,对政府自身、市场主体、社会主体进行约束、规范、引导,实施高效管理。首先,按照2016年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求,建章立制,规范政府的工作流程与职责分工,用合理—合法的科层制运作替代领导人的“重视”和“喜好”等人治因素。其次,政府要通过社会权利的保障,对市场机制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与反制。从笔者的实地调研来看,户籍制度并不是少数民族融入、定居城市的决定性因素,市场原则形成的准入门槛,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城市融入的成本。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权利普及性不足、质量不高,严重阻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城市融入能力与落户意愿。政府需要通过推动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建设与资源分配机制,完善对少数民族社会权利的保障。再次,关系到少数民族差别性权利保障的公共服务离不开政府的有效供给。少数民族成员因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形成的特殊利益诉求,面临市场化规模效益不足,部分人口流入地需求增量过快的问题,这需要政府通过专门性政策加大公共服务的供给。最后,政府需要打造制度化平台,提高社会主体的组织化水平,为社会协同的运行提供组织保障。通过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参与权,增强他们的行动能力,实现“赋权”与“增能”的良性互动。
民族工作部门化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随着中国政府由经济绩效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民族事务的经济社会性内容增多。民族工作部门作为单一主体管理宽口径、广领域、协同性强的民族事务显然已经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推动单位制社会的解体,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体制之外的“社会人”,单位制曾经发挥的政治与社会功能极大减弱。由于缺少单位制的中介连接,政府不得不直接面对原子化的个体,传统管控社会的体制与机制开始失效,城市基层政府的管理难题大多由此而来。在面对“来无影,去无踪”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时,城市民族工作部门缺少了单位的“腿”,在找不到合适的“拐”(社区建设)之前,缺少载体与抓手,疲于被动应对。
2.治理模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政府治理格局。政府治理实际上是政府管理的“治理化”,推动政府管理带有更多的“治理”特征。“治理化”不仅体现为主体的多元性,还体现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构化,更好地实现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20]。十九大报告为政府治理的发展提供了蓝图,就是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将曝气池与反应池合建,曝气池位于反应池上层,曝气池的主要作用是脱气、曝气充氧,使水中铁氧化得以部分去除,同时避免在滤层中形成气垫层,影响过滤效果。设计采用射流曝气池,射流曝气池平面尺寸28.8m×8.5m;喷淋均匀度95%,喷淋角度60°,喷淋高度1.5~2.0m;采用往复式隔板反应池。单池结构尺寸10.8m×8.2m×4.75m,反应时间8.0min。
首先,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建的网络结构,需要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的功能定位,明晰各个角色的权、责、利的制度性关系。“共建”凸显的是治理主体的平等地位与治理结构中的均衡关系。城市民族事务不只是少数民族的事务,也不单是城市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务,而是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全社会的事务。
其次,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动态过程。城市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包括政府独自对社会的治理、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而其中的关键是社会自治能力的发育。作为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延续了全能型政府治理的部分特征,特别强调政府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中的主导责任,已经难以适应个体性社会与市场化的时代环境,需要适时修改。政府要为各种少数民族团体、社工组织、社区组织、少数民族群众等主体参与民族事务治理,提供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平台与公共决策平台。“共治”不是单向的行政整合或全权包办,从“共治”的理念出发,民族工作社会化要突破行政系统内部整合的“小社会”生态,走向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的“大社会”生态。
最后,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享的价值体系。城市民族事务政府治理的目标是通过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构建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共享”体现在逐渐破除户籍、地域、城乡之间的制度藩篱,确保各民族成员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此,地方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管理—服务型”政府,协调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把更多的公共服务投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权利。
3.治理机制:纵向秩序整合机制与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的有效衔接。地方政府针对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普遍建立了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诸如完善民委委员制、设立领导小组、建立民族工作议事协调小组等机构;建立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主要是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实现人员、信息、服务的共享与交流。从本质上看,上述改革举措主要是增强政府内部“条”“块”之间的协调性,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有力地推进了纵向整合机制的运行。在广义民族工作的时代背景下,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嵌入性与协调性,也是今后政府治理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同时,还应该看到,上述改革复制了行政系统的垂直管理方式,政府仍然是社会治理与社会风险的承担者,政府管理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在大型、超大型的城市社会,社会事务与社会风险的成倍叠加,推动政府必须寻求与社会力量的协作,实现纵向秩序整合机制与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的有效衔接。中、东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也涌现出许多值得借鉴与推广的样本:上海浦东新区实行社团、社会机构参与到少数民族的服务项目;宁波北仑区发展少数民族社团;广州市把民族工作纳入到社区综合服务网络[21]。归纳其共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社团、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合法性确认、党政引领、奖励表彰、督促检查、转移服务项目、下移管理权限、创设发育空间等方式,实现官民共治、政社协同的治理效果。
综上所述,城市民族事务的政府治理既有城市治理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民族事务治理的特殊性。城市民族事务的协同性和嵌入性,对“党政主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多元主体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总体格局之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保障党政主导、社会协同的运行机制,政府治理的理念、模式与机制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一个习惯了、适应了政府主导社会各个领域建设与发展的国家而言,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政府治理,对政府是一种自我革命的挑战,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也需要较长时段的自我管理与自治精神的培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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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9)06-0015-06
收稿日期:2018-03-06
基金项目:国家民委委托课题“社会分化视角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市民化进程及权益保障研究”( 2018-GMF-010);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边疆民族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立项课题。
作者简介:朱军,男,云南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治。
(责任编辑 马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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