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正当性理论

专利制度的正当性理论

(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

摘要:作者通过对传统的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的理解,结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认为在解释专利制度的正当性方面,功利主义学说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但在现实社会立法过程中也不能忽视个体的人权以及知识产权私权的性质。

关键词:知识产权;功利主义;人权

一、专利制度的介绍和现存的理论观点

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査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在于确认和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成果,公开和利用最新发明成果,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和及早运用技术成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关于为什么赋予发明人以排他性的专利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理论上大概有三种观点来解释专利权的正当性。洛克的劳动学说认为将劳动成果视为财产是最为正当的结论;黑格尔人格学说将财产和人格结合起来,当“意志”表现为发明创造时,发明也就当然的成为了“人格”的一部分。边沁和休谟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说则更为直接的认为保护专利权的正当性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最好理由。

二、对洛克“劳动学说”的介绍和质疑

关于洛克劳动学说的核心的表述,有学者总结为一下几点:(1)上帝将世界以共有的形式赐予给全体人类(2)每个人对他自身拥有所有权(3)每个人的劳动属于他自己(4)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共有物中的资源与之混合,使之成为自己的财产(5)获得财产的前提是个人在共有物中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6)个人不能从共有物中获取超过他所能利用的范围。关于“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共有物中的资源与之混合,使之成为自己的财产”就受到一定的质疑。为什么把劳动与资源混在一起就使其拥有所有权而不是失去对劳动的所用权?一个非常有名的比喻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我拥有一罐番茄汁,我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其抛入大海,让他的分子具有放射性(可以用于检查分子)均匀的混入海水中。这样是不是说我将拥有整个大海,还是我愚蠢的浪费掉我的番茄汁?可见洛克这样的说法存在很大的问题。还有在知识创造方面怎么理解洛克的“留有足够多且足够好的条件”呢?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辛苦耕种,对于土地上长成的稻谷拥有所有权。同时也没有剥夺其他人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粮食的权利。这样看来具有直观的正当性同时也完全符合“留有足够多且足够好的条件”。但是知识创造毕竟不同于耕田播种,在某些药物专利上产生的问题就可见一斑,举一个例子来讲:前段热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以我国真实发生的案件陆勇为原型。专利垄断的药品价格高昂,可能导致百万计的穷苦病人因无法支付昂贵的药费而失去生命,将洛克的劳动学说用于知识产权,从表面上看是将“稻谷”替换为“发明创造”然而从内涵上看二者却有着重大的区别。

三、对黑格尔“人格权”学说的简介和质疑

人格权学说主张个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个性的表达,尊严的维护,需要对外部环境的一些资源进行控制。而这些控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权利来实现,而这些权利就被称作财产权。当人格权学说适用于知识产权下,会发现人格权学说用来解释文学艺术等著作权方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为人们都相信这些书籍,画作都能直接体现作者的个性化的思想和感情。但是在一些领域,人格权学说就显得没有很强的解释力,例如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计算机软件和项目图纸等发明,在单纯的技术发明上,人格学说能够比较好的解释发明人表明身份的权利,即发明人希望公众将其视为特定技术的发明人,从而确立其特殊身份或享有社会赞誉。但是除了表明身份的权利,人格权学说对财产权的财产性内容的解释就会遇到一定的困难。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进步。机器人通过海量数据的运算以及自我学习所产生的创作和发明,甚至有可能超越了机器人设计人员原本的预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机器人所产生的作品是否体现了设计者的人格呢?还是说体现了谁的人格呢?这些都是人格权学说所面临的问题。

四、对“功利主义”学说的简介和质疑

功利主义的财产权学说主要来自与休谟和边沁,他们认为人们所遵从的所谓正义的规则来自于被人们普遍认为有利于促进人类幸福的习俗,即“追求幸福的最大化”。当这一学说运用于知识产权中,表述为国家和社会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发明创新提供足够的刺激动机,最终来提高知识产品对社会的供给,保障普通群众都能够享受到足够的知识产品。在专利制度方面,功利主义的解释更为直观:专利制度被认为仅仅是为了刺激发明创造,增加社会福利,促进技术和信息传播和减少社会财富浪费的一个经济政策的实用工具。假如没有版权、专利权予以保护,竞争者能够随便的复制书籍,电影,随便采用他人的发明和创造,那么权利人将没有动力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研发这些知识产品。为了避免这一不利的后果,必须赋予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边沁更为直接的认为自然权并不存在.“自然权利完全是一派胡言: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辞令上的废话,装腔作势的胡说……如果自然赋予每个人对每件事物的权利是真的,则需要人类政府和人类法律给予每个人自己享有的权利,没有政府,任何权利都没有意义”。

在当今社会,人权是世界的主题,每个人都有自身存在的价值,为了体现和发挥这种价值,人就必须拥有必要的权利。人权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的一种权利,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虽然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在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可以很好的解释,但是其完全否定了自然权利的存在,一旦制度的构建依据功利主义或者说更多的吸收功利主义思想,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就会出现人权的退让。

五、对解释专利制度正当性理论的观点

本人认为在解释专利制度的正当性方面,功利主义学说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但在现实社会立法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以及本国社会环境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这一权利本身就具有着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在构建具体制度时都应予以考虑,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个体的人权。既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造发明,追求社会利益。那么构建制度就必须需要更多的立法技术。从刺激的动机上我们分析:在发明的原始的投资人没有收到诱使其当初作出投资的利润前,专利制度可以防止新技术的扩散。可是来给与专利多长的保护期限来获到回报就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给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这样简单的10年,20年可能在某些领域是不能产生刺激激励的。例如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领域,因为这一领域产生的成果往往是对后续研发有启发意义,而成果本身往往是不能商业化的技术,也就没有所谓收回成本和利润的刺激机制。再比如给予简单的机械化装置发明20年的保护期,这类装置往往可以直接进行市场化的销售,也就可能导致远远超过了激励机制应该给予的程度。在保护期的问题上,到底给予歧视性原则还是非歧视性原则都是功利主义学说有待解决的,虽然功利主义可以宏观的解决制度正当性问题,但是如何实现效用最大化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还需要其他学科的方法,单单依靠法律是不足以解决的。

参考文献

[1]《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何华.《知识产权》2008-11-25

[2]宋河发,李大伟.自主知识产权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27(5)

作者简介:孟祥浩(1995.10-),男,吉林省白城市,研究生,吉首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向明,男,湖南省湘西州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

标签:;  ;  ;  

专利制度的正当性理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