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译[1](2021)在《“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职能,其与法律监督职能之间应作必要界分。检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核实权,仍属运用公权力的法律监督职能活动,有别于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的诉讼权利。当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存在着程序效果刚性不足、配合义务虚置及证明标准虚化等问题。从监督效果层面考量,以抗诉、纠正意见为形态的调查核实程序应然具备监督刚性保障的必要性;以检察建议为形态的调查核实应在取证手段和方法上的保持谦抑与权力克减。未来立法可进一步考虑限定调查核实程序的运行范围,明确检察建议形态下调查核实的程序限度,强化抗诉形态中调查核实程序的强制措施保障,构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格确认程序。
桑先军[2](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贾燕杰[3](2021)在《检察权对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
邢灿[4](2021)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完善研究 ——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马秀梅[5](2021)在《我国检察建议的适用检视与效力提升路径》文中研究表明
单徐翔[6](2021)在《“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对审前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重要法律关系,检警关系也需要作出适应性的改变。不同于域外的检警结合模式和检警分立模式,目前我国检警关系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呈现出一种“检警配合制约”的特点,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检察监督乏力、侦查与公诉效能低下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我国众多学者为了完善检警关系也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改革构想,但在现阶段要一步到位地实现检警关系的改革是不切实际的。这就呼唤了一种新检警关系理念的出现,它区别于大刀阔斧的改革,是检察机关自我定位的觉醒,对检警关系来说是一种和风细雨般的渐进式调整。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主导”理念的提出,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很大讨论,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和探索。站在新时代的起点,“检察主导”对检警关系的完善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对“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为我国审前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与问题分析,首先介绍构建我国检警关系的特有原则,其次对我国审前检警关系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审前检警关系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最后通过域外审前检警关系模式的对比,得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第二部分为“检察主导”这种新检警关系理念在我国提出的背景与内涵探究,既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也强调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发挥和主导责任的承担。在“检察主导”的理念下,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以公诉职能为核心做好审前主导。第三部分为“检察主导”的合理定位,一是梳理与“检察主导”相关的冲突与质疑,“检察主导”与“公安机关主导侦查”并不冲突,与域外“检警结合模式”也存在根本区别,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发布的一批批指导案例等实践样态说明这一理念的合理性。二是论述我国语境下“检察主导”应当保持的内在限度,主导重心要求在审前程序中,主导态度要求能动而不越位,检察权本身也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第四部分通过“检察主导”的理念对审前检警关系完善提出构想,具体包括以“检察主导”加强侦查监督、增进检警配合、贯彻人权保障与提高诉讼效率四个层次。检察机关在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督的同时要注意保持监督的的适度和中位,要通过提前介入机制进一步增进检警机关的配合,构建良好的检警关系。“检察主导”形成控方合力既保证追诉目标的实现,也充分保障人权,继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深化捕诉合一改革,让制度优势和改革成果转化为诉讼效率提升的红利,为审判中心的实现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
梁晓艳[7](2021)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机制在检察机关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进程中应运而生,检察机关内部结构和职权的调整亦是对捕诉机制的重新探索。该机制自2019年实施以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但面临当下司法资源紧缺、人多案少矛盾突出、办案效率及质量不高等困境,“捕诉一体”机制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自运行以来取得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和降低羁押率等良好成效。然而“捕诉一体”机制致使批捕权与公诉权聚集行使,增强检察权合力,以致于在检察机关在司法运行、证据制度适用以及内外监督制约方面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中立性弱化、捕诉证明标准混同、引导侦查定位不准和辩护难度增强等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国家有关捕诉关系的规定,为完善我国捕诉机制提供借鉴经验,发挥“他山之石”的作用。优化“捕诉一体”机制应对症下药,探索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造、严格区分捕诉证明标准、完善办案人员和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正确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全方位、多层次地优化“捕诉一体”机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契合新时期下法治建设时代命题。
杨尚典[8](2021)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检察监督是指国家的检察机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对行政检察监督实践进行研究,有助于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的有效方法,总结有益经验,发现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不断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提供指引和依据。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对于发挥法律监督功能,拓展行政检察监督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概括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现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法律根据,考察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基本状况、主要做法,以及行政检察监督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助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所发挥的作用。同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也对有关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论文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实践进行研究,提出和分析了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关注的问题,如行政检察监督的架构和核心任务,行政检察与行政监察的关系等。针对目前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如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尚不平衡、尚未普遍建立有效机制,以及有关监督规定和措施尚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几点破解这些困境的意见和建议,如建立统一协作机制、完善和细化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加强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以及将社会治理的监督作为必要补充等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不断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的领域和方式,使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韩文义[9](2021)在《我国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监狱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刑事诉讼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检察制度伴随着检察机关的产生而产生,主要经历四个历史发展阶段。监狱检察模式主要概括为三种:一是传统派驻检察模式,二是巡回检察模式,三是“派驻+巡回”模式。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是监狱检察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201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启动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试点,2019年7月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改革以来,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巡回检察工作章程和标准。在坚持常规巡回检察和机动巡回检察的基础上,采用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和专项巡回检察的方式,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取得了显着成效,有效验证了这项制度创新的价值功能。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与不足随之出现。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制度性障碍,主要包括监狱巡回检察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狱巡回检察同派驻检察有效结合路径不清晰,监狱巡回检察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结合不够紧密,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中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等。针对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应在细化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明晰派驻和巡回检察结合路径、构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巡回检察监督程序、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协调工作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优化改革路径。
卢春访[10](2021)在《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监察法》的出台和完善,开启了依法反腐的新征程。国家立法也适时做出了系列衔接规定,例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法律规定,使得我国法治反腐工作稳步推进。但我们也要看到,实务中并不是完全不存在需要忧虑和改进的衔接问题。本文围绕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遇到的衔接难题为展开,对于刑事立案时间节点、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运行机制、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程序、证据相关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的情况,通过使用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与实证研究的方式,挖掘目前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细节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来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推动监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衔接,为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效衔接,为推动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完善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总体来说,本文分为五大部分,首尾两部分分别为导论和结语,正文的中间主体则分有三大部分来论述,其中第三与第四部分就监检衔接工作中,所必经的立案、退回补充调查(侦查)、强制措施、证据使用这四个方面的衔接程序,分别做了四个分述,坚持问题导向,在提出问题后加以思索,从而给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各部分大体的内容如下所述:第一部分的导论主要交代了论文写作的背景缘由,结合国内外的权力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对我国监检工作现状给出一定评价,并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阐释规范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的必要性,这是基于反腐败斗争法法治化的需要,以及监检双方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配合与制约关系。在监察体制和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做到精准治腐,加强监检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衔接是必然之举。第三部分则主要论述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在法律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中显现出若干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包括何时为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时间节点、补充调查与自行侦查的运行机制效果不佳、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转化不够顺畅、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使用规则还有待细化这四个方面的程序问题,在分析所存在的具体问题之基础上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前述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建议,力求能够通过自己的一些大胆思考找到规范监检衔接的完善路径。解决这些程序性问题的出路在于确立由检察机关作出刑事立案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时间节点,加强监检补充调查(侦查)环节的协同配合,加强监察调查的人身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紧密转换,在证据适用方面以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为参照标准,不断深化与完善法制的健全,以更有效地指导实务实践。第五部分对全文作出简要的总结,为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目的,需要监检两机关相互配合与制约,共同做好法法衔接工作,实现监察权与检察权、监察法与刑诉法、监察调查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流畅对接,最终为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打好基础,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
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来源与表现形态 |
(一)调查核实权形成的规范来源 |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不同表现形态 |
1.检察建议中的调查核实。 |
2.纠正意见中的调查核实。 |
3.抗诉中的调查核实。 |
4.其他例外情形。 |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及其现实困境 |
(一)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内在规律的比较梳理 |
(二)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应有别于“调查取证” |
第一,证明标准的一致性。 |
第二,组织法规范的明确性。 |
(三)调查核实权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的其他共性问题 |
三、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运行程序完善的立法建议 |
(一)限定调查核实程序的运行范围 |
(二)明确检察建议形态下调查核实的程序限度 |
(三)强化抗诉形态中调查核实程序的强制措施保障 |
(四)构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格确认程序 |
结语 |
(6)“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审前检警关系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构建我国检警关系的特有原则 |
一、检警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 |
二、检警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
第二节 我国检警关系的运行情况 |
一、检察机关与检察权 |
二、公安机关与警察权 |
三、检警关系运行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我国审前检警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立案侦查阶段 |
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
第四节 域外审前检警关系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二、域外检警关系的启示 |
第二章 “检察主导”:一种新的检警关系理念 |
第一节 “检察主导”的提出与发展 |
一、“检察主导”的提出背景 |
二、“检察主导”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语境下“检察主导”在审前程序中的内涵 |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主导 |
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审前主导 |
第三章 “检察主导”在审前程序中的合理定位 |
第一节 “检察主导”的理论质疑与实践样态 |
一、“检察主导”与“公安机关主导侦查” |
二、“检察主导”与域外“检警结合模式” |
三、“检察主导”的实践样态 |
第二节 “检察主导”的内在限度 |
一、“检察主导”的重心应在审前程序 |
二、“检察主导”应能动而不越位 |
三、“检察主导”应包含对检察权监督与制约之意 |
第四章 “检察主导”理念下审前检警关系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以“检察主导”加强监督制约 |
一、加强对立案侦查环节的检察监督 |
二、检察监督保持适当距离 |
第二节 以“检察主导”增进检警配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一、明确“提前介入”的制度设定 |
二、正确处理提前介入中的检警关系 |
第三节 以“检察主导”贯彻人权保障理念 |
一、将更多的侦查措施纳入司法控制的范围 |
二、畅通和保障权利救济机制 |
第四节 以“检察主导”提高诉讼效率 |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深化捕诉合一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捕诉一体”机制概述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时代背景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2.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
(二)“捕诉一体”机制内涵 |
1.含义 |
2.特点 |
3.类型 |
二、“捕诉一体”机制基础 |
(一)理论基础 |
1.兼顾公正与效率 |
2.融合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 |
3.优化侦查结构 |
(二)规范基础 |
三、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比较 |
1.批捕权和公诉权的配置 |
2.批捕权的设置 |
3.捕诉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二)域外国家捕诉制度的借鉴 |
四、“捕诉一体”机制实践成效与问题 |
(一)“捕诉一体”机制的实践成效 |
1.提升办案效率 |
2.促使观念转变 |
3.加强引导侦查 |
(二)“捕诉一体”机制的问题 |
1.司法运行机制问题 |
2.证据制度适用偏差 |
3.内部监管机制缺失 |
4.外部制约效力弱化 |
五、“捕诉一体”机制优化建议 |
(一)完善司法运行机制 |
1.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造 |
2.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二)规范证据制度适用 |
1.批准逮捕的证明活动“准司法”化 |
2.构建内外层次化审查批捕的证明标准 |
(三)构建内部监管机制 |
1.完善案件监管机制 |
2.加强办案人员监督管理 |
(四)强化外部制约效力 |
1.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 |
2.健全介入侦查机制 |
3.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 |
1.2 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法律、政策依据 |
1.3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作用 |
1.4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数据分析与评析 |
2.1 全国及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实践 |
2.2 保定市行政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 |
2.3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 |
2.4 评析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监督、非诉执行监督、化解行政争议实证研究 |
3.1 行政诉讼监督的实证研究 |
3.2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实证研究 |
3.3 化解行政争议与监督重心的转移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新定位、问题与完善路径 |
4.1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新定位 |
4.2 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4.3 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
4.3.1 建立统一协作机制 |
4.3.2 完善和细化监督规则 |
4.3.3 加强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 |
4.3.4 将社会治理的监督作为必要补充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监狱检察制度概述 |
1.1 监狱检察制度的含义 |
1.2 我国监狱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
1.3 我国监狱检察的主要模式 |
1.3.1 派驻检察模式 |
1.3.2 巡回检察模式 |
1.3.3 “派驻+巡回”检察模式 |
1.4 监狱检察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实践考察——以河北省为例 |
2.1 河北省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的规范性要求 |
2.1.1 巡回检察工作组织构成和内容 |
2.1.2 派驻检察室工作职责和要求 |
2.1.3 巡回检察工作方式 |
2.1.4 巡回检察工作流程 |
2.1.5 巡回检察工作方法 |
2.2 河北省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
2.2.1 全省监狱巡回检察制度的改革实践 |
2.2.2 全省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3.1 监狱巡回检察监督质效有待提高 |
3.1.1 监狱巡回检察监督发现深层次问题不足 |
3.1.2 监狱巡回检察监督重点不明确 |
3.1.3 监狱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不够 |
3.2 监狱巡回检察同派驻检察有效结合路径不清晰 |
3.2.1 派驻检察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不明确 |
3.2.2 部分监狱巡回检察组组织构造不合理 |
3.2.3 派驻监狱检察室人员配备要求过于原则 |
3.3 监狱巡回检察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结合不够紧密 |
3.3.1 刑罚变更执行事前巡回检察监督空置 |
3.3.2 刑罚变更执行事中巡回检察监督弱化 |
3.3.3 刑罚变更执行事后巡回检察监督形式化 |
3.4 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
3.4.1 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反馈机制有待畅通 |
3.4.2 检察机关同监狱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欠缺 |
3.5 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中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 |
3.5.1 缺乏巡回检察远程指挥平台 |
3.5.2 案卷流转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
3.5.3 网络动态监督不足 |
第四章 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的建议 |
4.1 细化监狱巡回检察制度 |
4.1.1 完善监狱巡回检察组织机制 |
4.1.2 探索监狱巡回检察内容清单化制度建设 |
4.1.3 建立完善监狱巡回检察质效评估机制 |
4.2 探索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结合新路径 |
4.2.1 厘清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职权划分 |
4.2.2 健全巡回检察队伍组建机制 |
4.2.3 明确派驻监狱检察室人员配备标准 |
4.3 构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巡回检察监督制度 |
4.3.1 同步巡回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
4.3.2 同步巡回检察监督运作机理 |
4.3.3 同步巡回检察监督权力保障手段 |
4.4 完善监狱巡回检察的工作协调机制 |
4.4.1 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反馈机制 |
4.4.2 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同监狱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
4.5 提升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 |
4.5.1 搭建监狱巡回检察远程指挥平台 |
4.5.2 优化减刑、假释办案平台 |
4.5.3 探索建立视频智能分析系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域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二、规范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的必要性 |
(一)实现反腐法治化的共同目标 |
1.法治反腐要求监检衔接加强配合与制约 |
2.法治反腐要求监检衔接符合程序正义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
1.规范监检衔接是优化侦查体制的需要 |
2.规范监检衔接是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要求 |
(三)精准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 |
1.提高反腐效能与司法效率的要求 |
2.充分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要求 |
三、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
(一)“刑事立案点”缺乏相关规则 |
1.现有法律对刑事立案程序无明确规定 |
2.理论界对刑事立案时间节点认识不统一 |
3.实践中没有客观标准易导致权力滥用 |
(二)退回补查的运行程序不够细化 |
1.退回补查的相关法规存有模糊之处 |
2.检察院对监察委的对待机制需完善 |
3.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积极性小 |
(三)人身强制措施方面转化不够顺畅 |
1.对先行拘留制度法理正当性有分歧 |
2.案件来回流转影响强制措施的改变 |
3.强制措施的变更没有详细配套程序 |
(四)证据的转换和使用规则有待具体化 |
1.两法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有差别 |
2.瑕疵言词证据的适用条件待明晰 |
3.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较模糊 |
四、规范审查起诉阶段监检衔接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刑事立案的时间节点 |
1.监察机关需统一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处置标准 |
2.检察机关作出刑事立案为司法程序启动时点 |
3.完善法律体系整体构建促进立案程序的承接 |
(二)加强补充侦查环节的协同配合 |
1.可构建“边审查边补查”的实践模式 |
2.建立跟踪介入和引导补充侦查机制 |
3.对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作详细限定 |
(三)规范人身强制措施之间的转换 |
1.采取直接衔接模式 |
2.程序倒流不再次实施留置 |
3.健全强制措施转化的相关配套程序 |
(四)证据规则以刑事诉讼法为参照 |
1.增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补强作用 |
2.确立瑕疵言词证据的采信优先规则 |
3.两法适用相同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J]. 王译. 河北法学, 2021(11)
- [2]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3]检察权对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 贾燕杰.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完善研究 ——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为视角[D]. 邢灿.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5]我国检察建议的适用检视与效力提升路径[D]. 马秀梅. 广西大学, 2021
- [6]“检察主导”理念下的审前检警关系研究[D]. 单徐翔.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D]. 梁晓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8]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D]. 杨尚典.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9]我国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韩文义. 河北大学,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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