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案件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案件,公益,检察机关,合议制,事实,行政,自诉。
案件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郭华飞[1](2019)在《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针对高铁沿线私搭乱建、违法经营、违法施工等严重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上海铁检机关立足职能开展了一系列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推动解决铁路线下重大安全隐患,专项监督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有效维护了铁路安全。笔者认(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24)
朱宁宁[2](2019)在《积极慎重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讲成绩,直面问题;汲取智慧,凝聚共识。十叁届全国政协第叁十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今天在京召开。这一次,带着具体问题来的是首次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协商的话题是立足中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检察公益诉讼(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1-23)
张文超,李清河[3](2019)在《“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24)
陈其琨[4](2019)在《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检举他人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具体表现在犯罪人供述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是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对于该问题,应当以他人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本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进行判断。在此标准下,除了共同犯罪以外,犯罪人因实施了对合型犯罪、连累型犯罪、牵连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到案后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与他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可以评价为自首或坦白,但不能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黄梦玲[5](2019)在《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新探——以“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理解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旧《行政诉讼法》实施期间,由于法定"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涉及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范围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上颇具争议。"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新《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叁人判定标准。从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出发,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及分析第叁人之利害关系标准,在考量"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的基础上,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不应包括同行政诉讼原告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本文来源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陈琨[6](2019)在《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现实路径——基于B省近3年独任制适用情况的实践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在有限审判资源下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合理选择,不仅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逻辑,更是司法改革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通过对实践中民事案件独任制审判运行情况的实证研究,以及对域外相关经验的考察,在我国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已经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和研究基础。在对独任制的优势、运行成效以及扩大适用的主要障碍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价值转变为先导,立足现行法律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具体要求,从受案范围、适用程序、审级制度、配套机制等方面完善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现实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5期)
王海艳,薄维雷[7](2019)在《如何落实《规则》关于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规定? 准确把握原则、范围、条件和职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前介入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经领导批准,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和涉案财物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工作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期刊2019年14期)
余怡然[8](2019)在《扩张与限制: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始即盛,其独特的案件范围是我们亟须探讨的法律问题。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完全局限于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扩张之势已成现实。但我们秉持着法定精神,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引导作用、厘清检察机关定位、建立案件分流机制等途径对检察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合理化的限制,以期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熊子文,李莉[9](2019)在《第二类自诉案件立法范围设定及办案程序问题探究——以南昌市公安执法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俗称第二类自诉案件。当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在立法设定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问题:如对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范围设定过于宽泛;在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报案之后、正式立案之前,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的,公安机关能否不再立案调查;而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还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一旦被害人与嫌疑人已经自行和解,却仍必须面临复杂的公诉程序等。这样既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因此,建议在立法范围方面大量减少第二类自诉案件的案件范围,并在公安执法实践方面赋予公安机关自主撤案权。(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吴羿,张林泉[10](2019)在《界分监督范围做好恢复执行案件监督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划清监督范围是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础。尽管宏观上检察监督以全面监督为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微观个案监督中没有监督边界。就个案而言,因执行行为的特殊性,对执行行为监督或者审查的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在以法院执行案件为监督范围的基础上,通过法院案号识别执行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12)
案件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讲成绩,直面问题;汲取智慧,凝聚共识。十叁届全国政协第叁十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今天在京召开。这一次,带着具体问题来的是首次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协商的话题是立足中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检察公益诉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案件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郭华飞.建议将铁路安全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N].检察日报.2019
[2].朱宁宁.积极慎重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N].法制日报.2019
[3].张文超,李清河.“冒名工作”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9
[4].陈其琨.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5].黄梦玲.行政诉讼第叁人范围新探——以“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理解为中心[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
[6].陈琨.扩大民事案件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现实路径——基于B省近3年独任制适用情况的实践考察[J].法律适用.2019
[7].王海艳,薄维雷.如何落实《规则》关于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规定?准确把握原则、范围、条件和职责[J].中国纪检监察.2019
[8].余怡然.扩张与限制: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9].熊子文,李莉.第二类自诉案件立法范围设定及办案程序问题探究——以南昌市公安执法实践为视角[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10].吴羿,张林泉.界分监督范围做好恢复执行案件监督工作[N].检察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