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程序,制度,检察院,人民法院,外人。
再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安然[1](2019)在《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规范审判权行使的标杆,是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寻求维持判决既判力与维护判决正确性的平衡,本文根据检察监督制度在审判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民事检察监督运行程序的立法建议,旨在促进民事检察监督规范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代汝铭[2](2019)在《论再审程序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出台,都凸显了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国外发达国家已基本确立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我国目前仍旧立法空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优越性逐渐体现,引入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在我国全面引入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又不具有可行性,基于此,笔者以民事、行政诉讼为视角,通过对再审程序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分析,以提出制度构建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下将分别叙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再审程序中律师代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再审程序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由于申请再审没有强制律师代理导致再审申请通过率低,同时,学界关于再审程序强制律师代制度的研究较少。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域外国家(地区)在再审程序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立法进行考察,如中国澳门地区要求在再审程序中必须由律师代理,德、日、法叁个国家的再审案件除了在部分层级法院审理的外均要求由律师代理,英国和美国未规定在再审程序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第叁部分对我国在再审程序中构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诉讼效率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论证制度实行的必要性,从制度实行的理论基础、政策保障和人才保障叁个角度论证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基于上述分析论证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制度构建设想,从司法机关和申请再审人的义务、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律师费用承担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四个方面提出构建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付维兴[3](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8)
李晓乐[4](2019)在《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纠正错误判决的特殊救济制度,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我国当前的再审制度在发挥其特有功能时,应进行有限度的纠错,在法的正义、效率、自由等价值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博弈,既要发挥纠错的功能又要实现法的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严骏[5](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之难,是众所周知的。由于刑事再审启动之难,从而导致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难以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没有从刑事启动上去合理设置。由此,重构合理科学的刑事再审启动机制,从而解决再审启动难的问题,这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是完全有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7期)
罗娜[6](2019)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确立时间较晚,理论与实践基础较弱,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至今仍存在着诸如立法缺乏对案外人法律地位规定及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司法审查内容模糊等问题,导致法庭欠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和打击力度,致使案外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为解决此类问题,立法应尽快明确案外人的法律地位及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扩大诉讼主体的参与度并增强司法性能动。(本文来源于《平顶山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周治国[7](2019)在《民事诉讼再审“新的证据”制度之合理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民事诉讼中,在适时提出主义之下,作为攻击防御方法内容之一的证据应当及时提出,“新的证据”这一概念的存在应当受到限制。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作为处置既判力正确性基础的特殊救济机制,其对于“新的证据”作为提出事由的处理更是应当慎之又慎。与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民事诉讼再审“新的证据”相关制度在合理化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之处,值得进行研究和探讨。基于提出适时性和民事再审基本法理的要求,“新的证据”应当限制为书证,并且其证明的事实应当存在于原审程序言词辩论终结之前,与之相关的再审期限和再审主体也需要进行严格限制,以此保证民事再审程序运转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1-01)
赵珊[8](2018)在《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特殊又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制度构建中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遂今在此文中对我国民事再审中的审查听证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文章首先是从对H省法院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调研分析入手,采取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出对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在实践应用中的法律思考,进而对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重要意义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现状及运行困境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运行存在困境,这些困境集中体现在审查渠道、听证程序以及听证法律文书等诸多方面。据此,文章从法律层面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明确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原则以及细化民事再审审查听证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建议,并且分析了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运行的困境,针对制度运行困境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10-22)
熊英灼,尹伟中[9](2018)在《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相匹配。为保证民事再审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准确定位再审之诉及合理落实司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再审事由的区别及程序类型的不同,对收费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确立以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虑过错因素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使当事人再审诉权得以理性主张、当事人无理缠诉得以尽量减少。(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闫文博[10](2018)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机制、困境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历经多年发展,最终在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认。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中却有相互抵牾和不适合之处,以致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即在一些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眼中,该项制度不具法律强制力以至弃而不用,或很少使用。完善作为法律监督方式之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需要梳理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使其在形式及内容上趋于统一,并要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进行完善,同时要改变司法人员的观念。(本文来源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九届法治河北论坛论文集(下)》期刊2018-07-10)
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出台,都凸显了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国外发达国家已基本确立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我国目前仍旧立法空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优越性逐渐体现,引入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在我国全面引入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又不具有可行性,基于此,笔者以民事、行政诉讼为视角,通过对再审程序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分析,以提出制度构建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下将分别叙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再审程序中律师代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再审程序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由于申请再审没有强制律师代理导致再审申请通过率低,同时,学界关于再审程序强制律师代制度的研究较少。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域外国家(地区)在再审程序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立法进行考察,如中国澳门地区要求在再审程序中必须由律师代理,德、日、法叁个国家的再审案件除了在部分层级法院审理的外均要求由律师代理,英国和美国未规定在再审程序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第叁部分对我国在再审程序中构建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诉讼效率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论证制度实行的必要性,从制度实行的理论基础、政策保障和人才保障叁个角度论证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基于上述分析论证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制度构建设想,从司法机关和申请再审人的义务、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律师费用承担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四个方面提出构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安然.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代汝铭.论再审程序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构建[D].广西大学.2019
[3].付维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4].李晓乐.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
[5].严骏.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6].罗娜.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平顶山学院学报.2019
[7].周治国.民事诉讼再审“新的证据”制度之合理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8].赵珊.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D].黑龙江大学.2018
[9].熊英灼,尹伟中.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再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10].闫文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机制、困境及制度完善[C].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九届法治河北论坛论文集(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