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知识合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小学,育人理念,广博性,精深性
知识合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邱鸿亮[1](2019)在《育人理念的两种特征:广博性与精深性——基于中小学“知识合法性”与“育人价值”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学育人理念是对中小学教育实践的凝炼,具有广博性与精深性两种基本特征。广博性既是对"全人"式综合素养的概括,也是对现实中人的基本属性的回归。它表达了与个体成长历程息息相关的诸多素养的教育价值,对普通中小学有明显的教育话语权特征。精深性强调学习者的个性、兴趣,是对专业素养的概括、升华。它以高于现实的姿态彰显崇高、理想的教育信条,在中小学的名校圈子中更具"合法性"身份,指示了"精英"素养的养成方向。(本文来源于《现代教育论丛》期刊2019年04期)
王庆卫[2](2019)在《凤凰神话与现代知识:一个知识合法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知识建立在实证科学和学科分类的基础上,以分析、综合和归纳等方法,遵循着逻辑思维的求知路径划定了自己的问题域,既吸纳又排斥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凤凰作为神话和原始文化中的动物,在当今知识范式中属于不合法的知识,除非按照现代知识的规定,将其作为文化学、人类学、艺术学或神话研究的符号,才被获准进入研究视野。这实际上是对知识对象先预设、后论证,最终成为知识范式本身的自我印证和预设结论后的同义反复。被剥夺了实在性的凤凰今天已经成为空洞符号,无美可言;正如这个被祛魅的物质世界上诗意的逐渐消失。但现代知识尚未穷尽世界的奥秘,同时,当代学者对心灵现象、微观世界和高维空间等领域的研究,也使我们对一种能够同时容纳理性与诗意的知识范式心怀期待。未来的知识形态也许将为世界的"复魅"和诗意的重返开启新的道路。(本文来源于《华中学术》期刊2019年02期)
曹顺庆,支宇[3](2017)在《知识合法性、数字人文与20世纪中国文论的知识考古》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知识生产角度看,现代性知识的核心是"知识合法性"(legitimacy of knowledge)的性质与建构问题。知识合法性问题是我们审视20世纪中国文论现代性话语特征的根本视角,它的产生与确认对汉语文论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运用近来新兴的"数字人文"(digital humanities)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审视20世纪中国文论知识的场域性质、生产机制与文艺学知识分子的竞争惯习。(本文来源于《中外文化与文论》期刊2017年02期)
操瑞青[4](2017)在《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新闻报道的“知识合法性”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参借帕克等人的理论,本文尝试对"新闻真实"提出一点新的看法。研究认为,认识论意义上"新闻真实"并非"真实"本身,而是一种"假设真实"。作为一种知识,新闻的"知识合法性"确立一方面有赖于受众的信任与接受,另一方面则离不开媒体的合法化努力。就前者而言,尽管受众无法从认识论层面完全了解新闻是否真实从而只能进行假设,但假设的现实根基及其基本特征不断拷问着报道的社会合法性;就后者而言,力求"新闻真实"并赢得受众信任是媒体追寻合法化地位的内在要求,它不得不采用多重方式来追求真实报道。建基于此,"新闻真实"也被转化成了媒体的的职业伦理准则,这一来是为了建构媒体的社会认同,二来则是媒体在对抗外界权力主体时所采用的一个话语策略。(本文来源于《国际新闻界》期刊2017年05期)
杨石华,陈卓[5](2016)在《中国公共关系研究反思:一个知识合法性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立足于现有中国公共关系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以利奥塔尔后现代知识观点中的知识合法性为理论切入点,重新解读中国公共关系研究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展望,并分别从科研、教学、误构叁个维度审视当下中国公共关系学科知识的合法性问题,以期能够为当下公共关系学科的发展现状提供一个全新的解释框架。(本文来源于《新闻界》期刊2016年10期)
李海龙[6](2015)在《论教育学的知识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的合法性是一种社会学界定,主要源自人的实践。当学科出现之后,知识的合法性就对学科地位产生了直接影响。教育学自成为一门学科以来,其社会地位与功能就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由于教育学形成历史的复杂和知识运动过程的混乱,导致其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够。学科的地位由于这种知识上的混乱而不断摇摆,教育学的生存一直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中。从本质上来说,教育学的学科规训来自于知识的性质,学科的地位与社会影响力是由其知识的价值来决定的。只有认清了这一点,教育学的知识生产与运用才能真正服务于实践。教育学的价值应该从重塑学科知识的来源以及规范知识的输出入手,重新寻求合法性建构的维度。(本文来源于《教育科学》期刊2015年04期)
万志昂,王进戈,周正[7](2014)在《基于知识合法性理论的大学生创新意识培育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大学生创新意识的弱化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中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瓶颈。后现代主义知识观及阿普尔的知识合法性理论为实施创新教育提供了有益的视角。当前,高校中存在的行政化模式及其对教学过程的渗透是影响学生创新意识培育的原因之一。能否有效提升教育主体的创新素质、合理培育激发大学生创新潜能的动力机制是落实高校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一环。(本文来源于《黑龙江高教研究》期刊2014年08期)
应建庆[8](2011)在《教育中的知识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教育危机使知识合法性问题凸显出来。而对知识合法性问题的讨论,美国教育哲学家迈克尔·阿普尔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代表,他通过追问教育中的知识合法性问题(“谁的知识最有价值”),把教育与社会不平等联系起来,对教育与权力以及教育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思考。本论文试图以知识合法性问题为切入点考察阿普尔教育哲学思想,并希望通过研究他的相关思想,能帮助我们对教育危机的实质以及教育危机的解决有更深刻的领会。本论文紧紧围绕知识合法性这个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对知识和知识合法性的讨论是阿普尔教育哲学思想的基础。本论文第一章专门考察作为教育之基础的知识和知识合法性,同时指出阿普尔对知识合法性问题的追问改变了教育学研究的问题域,从知识的功能主义研究领域,转向知识研究的政治伦理方向,开启了批判教育学的新方向。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必然涉及权力和意识形态,因为权力与合法性密切相关,而意识形态是对权力合法性的论证。阿普尔把教育看作一方面是权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的运作。因此,本论文的第二章讨论教育中的权力与知识合法化,主要从官方知识和技术/管理知识这两个角度具体阐释教育中的权力,也就是,一方面是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资本权力,这两个权力如何完成知识合法化的过程,从而揭示出知识合法化的权力机制。第叁章讨论教育中的意识形态如何完成知识合法化的过程,从学校的日常生活入手分析意识形态如何渗透在教育中,从而揭示出知识合法化的意识形态控制机制。同时指出阿普尔反右翼霸权联盟策略的理论缺陷。第四章在阐明阿普尔民主教育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对阿普尔教育哲学的基本理论取向给予一个定位和判断。同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下讨论教育中的知识、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存在论性质,并指出了阿普尔教育哲学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局限性。(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1-04-12)
李西杰[9](2009)在《知识、身份与认同——摩尔《伦理学原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伦理学知识合法性体现着"(伦理学)知识—(伦理学家)身份—(社会)认同的失衡"。这种失衡不仅体现着伦理学知识内容的合法性玩危机、伦理学知识生产者的危机和叁是伦理学知识的功能危机叁大向度的危机凸显,更为深刻的是叁种危机的互为纠葛,从而导致了一种伦理学知识合法性整体性危机。伦理学家只有通过对真理的认识和尊重才能真正实现影响对社会的道德影响,这种道德影响有赖于知识分子的自身身份认同和社会外部影响实现。(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期刊2009年12期)
李西杰[10](2009)在《摩尔《伦理学原理》的知识合法性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通过明确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提出了不同于以往伦理学的元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立场。这不仅影响了后来元伦理学思潮对伦理学的认识,也为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伦理学如何直面自身知识合法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从而使得摩尔《伦理学原理》有着启迪伦理学研究者心智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9年10期)
知识合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知识建立在实证科学和学科分类的基础上,以分析、综合和归纳等方法,遵循着逻辑思维的求知路径划定了自己的问题域,既吸纳又排斥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凤凰作为神话和原始文化中的动物,在当今知识范式中属于不合法的知识,除非按照现代知识的规定,将其作为文化学、人类学、艺术学或神话研究的符号,才被获准进入研究视野。这实际上是对知识对象先预设、后论证,最终成为知识范式本身的自我印证和预设结论后的同义反复。被剥夺了实在性的凤凰今天已经成为空洞符号,无美可言;正如这个被祛魅的物质世界上诗意的逐渐消失。但现代知识尚未穷尽世界的奥秘,同时,当代学者对心灵现象、微观世界和高维空间等领域的研究,也使我们对一种能够同时容纳理性与诗意的知识范式心怀期待。未来的知识形态也许将为世界的"复魅"和诗意的重返开启新的道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知识合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邱鸿亮.育人理念的两种特征:广博性与精深性——基于中小学“知识合法性”与“育人价值”的反思[J].现代教育论丛.2019
[2].王庆卫.凤凰神话与现代知识:一个知识合法性问题[J].华中学术.2019
[3].曹顺庆,支宇.知识合法性、数字人文与20世纪中国文论的知识考古[J].中外文化与文论.2017
[4].操瑞青.作为假设的“新闻真实”:新闻报道的“知识合法性”建构[J].国际新闻界.2017
[5].杨石华,陈卓.中国公共关系研究反思:一个知识合法性视角[J].新闻界.2016
[6].李海龙.论教育学的知识合法性[J].教育科学.2015
[7].万志昂,王进戈,周正.基于知识合法性理论的大学生创新意识培育路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
[8].应建庆.教育中的知识合法性[D].复旦大学.2011
[9].李西杰.知识、身份与认同——摩尔《伦理学原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反思[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
[10].李西杰.摩尔《伦理学原理》的知识合法性立场[J].前沿.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