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王梦超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王梦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权利,被害人,程序选择权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梦超[1](2018)在《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诉权的保护——以保障民事程序选择权为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重要的程序人权之一,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都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进而损害了其诉讼权利。文章主张从内部协调和外部保障两方面入手,赋予并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而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文晓鹏[2](2016)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涉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符合法主体性原则、私权自治原则、程序主体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面临许多问题,有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重构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薛鹏绮[3](2015)在《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文从理论依据、立法规定及缺陷、完善建议叁个角度对程序选择权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对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和性质、价值体现、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系统的分析。首先,认为程序选择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选择诉讼程序或事项的概括性权利,并且具有以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独特性质;其次,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各有侧重的诉讼程序,以达到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平衡的诉讼价值。同时,实现了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障,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诉讼价值。再次,程序选择权的实施是在应用多个理论的基础上的。程序主体理论奠定了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利用诉讼程序为自身服务的基础;私权自治理论说明程序主体对其权利的处理和选择具有正当性;接近正义理论为设置多种诉讼程序提供依据,保证所有民众都能在同一条线上接近司法;最后,通过分析域外立法例和对仲裁程序高度意思自治原则的借鉴,进一步加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以发挥完善现行有关程序选择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用。论文第二部分整理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分析了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程序规定不完备和没有规定相应程序制度这两类问题,前者包括不公开及不开庭审理方式的选择范围过窄、陪审员不能由当事人进行选择、不发回重审的选择权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2种案件类型,后者包括并没建构叁审制度以及相应的越级上诉规则、立法上没有承认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一审终审诉讼契约、以及程序选择权制度缺乏保障措施。第叁部分是在缺陷的基础上,对立法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对缺乏的诉讼制度加以建构。首先,应扩大当事人对不公开审理和不开庭审理方式的范围。一是当存在对当事人的隐私、家庭关系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公之于众,二是,二审中赋予人参与决定是否适用书面审理的权利,利于简化程序推动进程;其次,赋予当事人选择专业的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权利,提高对裁判的接受度并快速平息争议;也可以为了实现原被告缩短审理期限的价值追求,二审程序中允许在当事人参与申请由二审法院直接做出判决。再次,为了平衡实体和程序利益,允许当事人订立一审终审的不上诉契约。同时,在增设有条件的叁审终审制度前提下,也应当设置飞跃上诉制度,赋予当事人选择直接要求叁审法院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权利;最后,为了保障程序选择权的正确有效实施,应当配套法官阐明和律师正确告知制度,弥补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不足。(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冯蒋华[4](2013)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民事诉讼制度特有产物,它是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私权自治、提高程序效益、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当下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体系中,程序选择权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体现。本文结合诉讼实务,从现状概述、改进必要及建议措施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进行阐述,旨在不断完善当前民事诉讼体系,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各项权益,体现司法以人为本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8期)

肖建国[5](2012)在《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理论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王倩[6](2012)在《论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程序选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在民事程序法领域内的折射,其隐含的人权和自由理念恰恰与近年来限制公权力以维护私权的热潮契合,因此,这一概念及理论也开始逐渐进入学界的视野。笔者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意图通过本文浅薄的研究,为民事程序选择权理论与实践贡献一己之力。本文主要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以及参考文献四个部分,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界定出发,分析其存在的正当性,在明确民事程序选择权缺陷的前提下,最终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其中,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概念出发,界定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围,并将本文研究范围限制在民事诉讼中。其次,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民事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处分原则、诉权等进行比较,厘清其自身性质。最后,通过对主体、对象、前提以及方式的分析,介绍了民事程序选择权行使的相关理论。第二章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的正当性问题。首先,从宪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叁个角度,溯源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其次,从市场经济、价值追求多元化、制衡审判权等角度,分析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现实必要性。最后,从程序正义、诉讼效率、保障人权、裁判正当性四个方面,透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司法价值。第叁章介绍了各国及地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例,并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各国及地区间共通性所在,以期能为我国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借鉴。第四章阐述了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现状及其完善。首先,在明确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目前存在的缺陷。其次,针对上述缺陷,笔者提出应当强调人权保障和程序保障理念、增设新型民事程序选择权、完善已有民事程序选择权、提供相关配套措施等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2-03-01)

陈慧琳[7](2011)在《实践理性下的“反程序选择权”——以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运作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当事人权利,但现实中存在的法院对法定程序的不选择,却常为立法、研究所忽略。本文拟将分析的视角集中于庭审这一具有典型"法律程序"特征的程序形态,借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范畴提出与之相对的法院"反程序选择权",由此联系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反思司法实践中程序的作用究竟为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0期)

张有林,庞云霞[8](2011)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选择有关程序和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伴随程序理念的转换,我国诉讼法急需确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并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选择权制度。(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1年09期)

鲁晓辉[9](2010)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内容,相应地,其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虽内容有一定体现,但在立法上都是零散的规定,对概念的内涵没有界定,对其性质、行使方式、条件、后果的研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在立法上无法与当事人的程序实质参与权相匹配。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论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述。本部分从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等基本问题进行论述。这部分将针对我国现在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认识不统一的状况,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进一步分析其内涵、行使条件、法律效力和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考察和启示。本部分考察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并对其内容进行总结与分析,得出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之一,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的结论。第叁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这部分以前二部分为基础,对我国现行立法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规定进行介绍并分析其缺乏完整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的不足等不适合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局限性,为研究的最后部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与完善。这部分作为研究的目的与落脚点,建议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采用在民事诉讼立法中新增一条:“本法确认并保障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自由”,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外部保障机制,并进一步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完善举措。(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0-04-12)

刘丹杰[10](2008)在《论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权利,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民事程序选择权植根于诉权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为程序的主体,在涉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时候,都应当被赋予充分参与程序的机会,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程序选择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适应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实现民事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等实践价值。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论中的深化,以及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阐述,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08-04-20)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涉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符合法主体性原则、私权自治原则、程序主体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面临许多问题,有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重构提出了具体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梦超.论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诉权的保护——以保障民事程序选择权为进路[J].法制与经济.2018

[2].文晓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薛鹏绮.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D].辽宁大学.2015

[4].冯蒋华.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J].法制与社会.2013

[5].肖建国.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理论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

[6].王倩.论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程序选择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2

[7].陈慧琳.实践理性下的“反程序选择权”——以民事诉讼庭审程序运作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

[8].张有林,庞云霞.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浅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

[9].鲁晓辉.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0

[10].刘丹杰.论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D].内蒙古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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