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卓良:隆款:广西毛南族村寨的自治传统探析论文

钟卓良:隆款:广西毛南族村寨的自治传统探析论文

摘 要:在“皇权止于县政”的封建王朝地方区域管理体系下,地处茅难山区的毛南族社会,出现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乡土自治模式——隆款。在乡老或匠讲的主持下,通过召开隆款大会,制定具有强制性的众款公约,开展村寨事务的管理。隆款为维系毛南族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维持毛南族的社会稳定和道德礼法秩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乡村自我管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毛南族的隆款具有丰富的自治精神,但还存着历史和时代的局限,需要进行现代转型,以有效提升村庄自治水平。

关键词:毛南族;村寨;隆款;自治

在全国的20多个人口较少民族中,毛南族主要集中在广西的河池市,是一个古老而又神秘的民族。毛南族的隆款组织曾经是毛南族村寨治理的主要机构,是一种习惯自治,为维持毛南族的社会稳定和礼法秩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有些村屯还保留着一些隆款碑,为我们寻找毛南族的村寨治理历史提供了重要依据。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制度,构建符合少数民族实际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探寻这些民族历史上的村寨治理方式。毛南族的隆款具有丰富的自治精神,是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乡村自我管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挖掘毛南族自治经验的同时,也要深入辨析隆款治理中的封建特性,以去除宗族势力、宗教传统、血缘联结、封建法礼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消极影响,调动毛南族人民积极参与中国特色少数民族村寨建设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基层民主自治。

一、广西毛南族村寨治理组织的产生

历史上,在中国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治理组织,“中国湖南、贵州、广西边区一带的侗、苗、水等民族村寨中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一种社会组织。又称‘合款’、‘议款’、‘议榔’或‘合榔’”[1]227,形成了具有原始民主气息的石牌制、都老制、乡老制、寨老制、长老制、鼓社制、榔会制、尔比制等村寨治理模式。在民族交往交流过程中,毛南族人民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在村寨中产生了自己的自治组织——隆款。隆款作为广西毛南族历史上村寨的社会组织,是专属于毛南族的专用名称,是“以族聚居的毛南族村寨,有称为‘隆款’的村社组织。每年开春,村社里的成年男子定期聚会,推举有威望和能力的老人为乡老,主持制定共同遵守的乡规,称为‘隆款’。按此调解和处理内部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组织和领导对抗外侮等,具有很大的权力”[2]16。广西的毛南族村寨基本上都有隆款组织,隆款组织主要由乡老们主持日常事务,根据村寨的规模,一般设1—5名乡老。

毛南族隆款的产生,与其集中居住在独特的喀斯特山区紧密相关。在全国的少数民族中,毛南族是居住最为集中的民族之一,70%以上的毛南族集中在广西西北部的全国唯一的毛南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而县里的毛南族又主要集中在环江县的水源乡、下南乡等区域,占到80%以上,最为集中的是下南乡,整个乡毛南族占到了92.8%。毛南族的集中居住,为形成较为统一的村寨治理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同时,毛南族集中居住的地区是上南、中南、下南一带以茅难山为中心的山区,与同住在山区的侗族、壮族、水族、布依族、仫佬族等少数民族是邻居,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较多。尤其是侗族,两者交往甚密,而且“侗族和毛南族双方之间在很多方面是有亲缘关系的”[3]108,受其影响也最大。早在唐宋时期,侗族就已经产生了“款”组织。毛南族的“隆款”组织与侗族的“款”组织同是村寨内部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不仅名称相近,功能也大体相同。因而,毛南族的“隆款”极有可能来源于侗族的“款”组织。

隆款文化的流传,一方面是通过毛南族人民的口传相诵(传说、谚语、山歌、故事等)的方式留存下来,另一方面是通过隆款石碑的记录。当前,不少村屯还留有一些关于禁约的隆款石碑,石碑大多立于公元1800年以后的清朝后期,以汉字行文刻在石碑上。隆款产生于明朝末期或清朝初年,流行于整个满清王朝,清末开始衰落。解放前,在一些地处大山深处的少数毛南族村峒仍保留有隆款组织,但大多数的隆款组织到民国以后基本被废除,为村公所或乡公所取代。隆款作为一种毛南族独有的自治模式或村社组织被其它社会组织所取代,并不意味着其自治传统和自治元素的消失,在民国以后乃至现在,隆款的历史痕迹仍然存在,甚至影响着村寨的治理实践。在新时期内,积极推进毛南族村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其村域治理的有效性,需要深入挖掘毛南族的历史传统,尤其是历史上的村寨自治经验和管理方法。

二、隆款在毛南族村寨的有效自治

隆款有两层内涵,一是作为村社组织,二是作为村寨公约。其实,从毛南族村寨管理的层面上深入探究隆款,隆款也可以看做是毛南族村寨的自治模式,或治理方式。隆款的设立以村寨相邻和有效的治理范围为参考,规模较大的村寨直接设立一个隆款,一户一屯或几户一屯等规模较小的村寨也可以联合起来组建隆款。隆款的“内容大致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付外村或外屯人来偷窃、抢劫。若发现外面人来偷东西,即有人吹牛角号,于是大家手执木棒、粉枪、把守住坳口,不让偷东西的人跑走。一方面是维持本村、峒的风俗、山水。凡犯者均由‘隆款’之老年人审理。其具体情况同于平原地区”[4]3。可见,隆款的功能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外抵御外敌,对内实施自治。隆款所管辖的范围极广,几乎包含了村内方方面面的事务,其规范适用于民事、刑事、外事、宗族、宗教信仰、社会关系等全方位的范畴,有较强的独立性。

毛南族地区以同宗共祖的血缘联结集中居住在同一个村寨里,很少有异姓混合居住在一起的情形,如谭姓村寨、卢姓村寨、蒙姓村寨和覃姓村寨等,形成了“举峒纯一姓”的村庄人口分布特点。隆款大多存在于单一民族、单一血缘、单一种姓的毛南族村寨,自治和参与的主体是具有共同信仰且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个人利益与村寨集体利益具有同向性的潜在可能,为村内较为统一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与杂居村庄相比,单一成分的毛南族村寨更具有自治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自治意识更容易发起,自治共识更容易达成,利益的整合更加高效。从这一角度看,隆款就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

2.绩效审计的目的。绩效审计的目的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促使资源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同其他审计种类一样,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绩效审计起源于这样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在油田企业中,管理层作为受托方对企业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在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对股权所有者负有不断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责任。

有效消除纷争,化解村寨内部矛盾,是隆款日常管理针对性最多的事务。在下南乡仪凤村,还保留着毛南族土地山林纠纷讯断碑。乡老主持村内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如果双方同意乡老的调解意见,则向乡老会交一些“保证钱”以结束纷争。但违反族规的案件由乡老进行调查和审理,审理结束后乡老会给出审判结果,当事人必须接受乡老的裁定。那些逃避或不执行乡老会决议的村民,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和道德礼俗的非议,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受到宗族的排斥。茅难山区的环境十分恶劣,村民必须紧紧依靠族群,采取有效的协作方式,否则仅靠个人或家庭个体的力量来征服自然界从而获得生产生活的所需是较为困难的。隆款组织有效团结了全体村民,促使村民互助协作,是符合毛南族当时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的,自治的成效也十分显著。它使处在国家政权体系之外的毛南族社会获得了稳定而和谐的村寨秩序,有效维系民族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传承自己的文明。

1.隆款公约具有朴素的原始民主气息

2.乡老实施威望自治

隆款的管事人一般称为寨老、乡老或匠讲,由他们组成的乡老会成为村寨治理的主要机构,负责村内与生产生活、祭祀、纠纷处理、礼治维持等相关的公共事务。通过推选德高望重的老人为乡老,主持制定本村寨的村规民约。在推举的过程中,采取默认选举的方式,大家推选的人都是村民们已经广泛认同的,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有较高威望的人,是一种自然产生的过程。而那些被推选为乡老的村民是在村寨中有较高威望的村内精英,一般是富有的村民、负责祈福和道场的师公、能说会道的长者、子孙较多的老者等。乡老一年一任,只要乡老的威望和公信力没有受到村民的质疑,可以无限期年年连任。实际上,在“举峒纯一姓”的毛南族社会,村寨内的血缘关系相对单一,村民之间的亲戚关系使其日常的生产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狭小空间里,乡老会很重视维护自己的声誉,村民也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选择,他们的连任是很平常的事。与“威权”管理方式比起来,隆款是一种典型的“威望”自治。

3.规则、习惯的权威性强

近几年,许多学者对联合模型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并进行了相关联合模型的研究。李正华等于2011年提出了汉语词性标注与依存句法分析相结合的联合模型,Jun等[3]等提出了分词、词性标注以及依存句法分析三者相结合的联合模型。

4.注重以惩罚的手段维护村寨秩序

现在流传下来的隆款石碑基本都是记录禁止和惩罚类的内容,隆款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禁约或禁碑。在毛南族人民的观念里,只有公认度高且“流芳百世”的东西才会刻在石碑上并立于村头,可见毛南族社会对惩罚功能的重视。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希远村的毛南族议约隆款碑、波川村毛南族协众正俗隆款碑,其内容大多是禁止和处罚的条款。多为禁止破坏风水树林、赌博窝匪、偷盗抢劫、破坏生态环境、悖理坏俗(通奸、未婚生子等),违者将被罚款、罚物,用以“安龙谢土”。“安龙谢土”是毛南族独特的宗教、祭祀仪式,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需要当事人提供七十二牲、三十六牲或十六牲(猪、羊、牛、鸡、鸭等数量的牲畜),用以供奉祖先神灵,达到消灾除难的目的。在生产力发展较低,经济水平较为落后,村民收入较低的毛南族村寨里,罚款、罚物是很多家庭难以承受的负担,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巨大的震慑。隆款的惩罚功能,为维持毛南族良好的社会治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对当今的毛南族村寨还有十分深远的影响,现在许多毛南族的村规民约,还保持着“禁止和处罚”的特色,如《仪凤村村规民约》和《中南村村规民约》等都有大量处罚的条款,这是对毛南族自治传统的现代继承。

5.重视纠纷调解和村民互助

开春时节,为了祈求新的一年获得丰收,会举行供神祈福仪式,在仪式上大摆宴席,召开隆款大会,全村成年男子在餐桌上共商村务。乡老和村民根据村寨一年来存在的问题,结合民族习惯和往年定下来的约定,共同商量新一年的乡约条款。隆款条文的拟定,需要经过乡老和村民的充分讨论,之后再由乡老会书写成初步条款。拟定的条款再交村民会议研究,经过村民的同意后才能正式成为隆款,作为村寨治理的依据和规定。条款一旦确立,乡老和隆款公约也就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基础,成为约束全体村民行为的强制性议约,很少有受到质疑的情形。隆款公约经过历年的积淀,新一年的公约形成时间短,过程快,效率高,与村民的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是在村寨精英的组织下全体村民集体意志的结晶,凝聚了全体村民的共识。隆款本身体现的是一种朴素而直接的民主,是“氏族部落时代遗留下来的上层建筑方面的残余,它是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具有原始民主性质的社会组织”[5]65。

6.单一族姓的村寨与谭姓主导的自治格局

北平和平解放以后,沙千里等人于1949年2月25日到达北平。6月,他和其他救国会负责人参加了新政协筹备委员会。9月,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沙千里代表救国会在大会上发言。他回顾了救国会成立14年来的斗争历程,表示坚决拥护新政协的各项决议,决心为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他满怀激情地欢呼新中国的诞生。

北京的个人演唱会数量,1980年至1993年的总体趋势为逐年递增,1993年高达36场;1994年骤减,仅举办了两场;1994年至2002年,进入了低谷期。这9年间,平均每年举办不到4场个人演唱会。2003年北京个人演唱会的数量骤增,达到了22场,至2015年止,虽有波动,但总体呈递增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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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南族村寨隆款自治的局限

隆款在缺少外部力量干涉的情况下,自然成长于大山里,具有朴素的原始民主气息和独特的民族特色,成为维系毛南族社会生存和发展、传承民族文化的乡土治理方式。隆款中蕴含着丰富的自治传统,并作为“地方性知识”深刻影响毛南族的过去、现在乃至未来。但在不少方面,隆款自治与现代自治精神是相悖的。在其本身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鸿沟,也不可避免的与现代国家政权管理体系相冲突,集中体现在与现代法治思维和民主自治价值内涵的分歧,导致无法有效地融入基层民主建设的洪流。这是毛南族村寨隆款自治的局限,但局限是地域和时代造成的,并不能掩饰隆款的历史光芒。

1.隆款组织缺少与国家政权的有效衔接

同志们,龙年伊始,万象更新。让我们抓住水利发展的大好时机,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全力做好规划计划工作,为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青年价值观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世界观给予我们对所处世界的一般性看法,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意义的认识和态度。青年价值观是青年人生观的体现,是在具体的人生观的指导下形成、发展的。在我国,青年人生观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无产阶级人生观和非无产阶级人生观。《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由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被毛泽东凝练成“为人民服务”,这正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也是无产阶级人生观概念的升华。

毛南族村寨大多处在偏僻、封闭、交通极不方便的大山之中,上封建王朝“皇权止于县政”的地方管理制度,导致毛南族的交流对象主要集中在侗族、苗族、仫佬族、瑶族、壮族和水族等与自己发展水平相差无的几少数民族。因而,毛南族隆款组织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独立性,缺少与国家政权的有效衔接和充分互动,虽然得到了政治系统的默认,但最终被村甲制度所取代。下南乡坡川村的《坡川乡协众约款严禁正俗护持风水碑》中提到:“外禁一切悖理坏俗,指明声罪重轻,如不遵者,众公禀官究治,以正风化,为此特示”[2]83。虽然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会被移送官府,由官府进行审判和裁决,但除了较重的刑罚范围以外,村寨的所有事务基本都在隆款的管理职能之内,隆款具有非常大的权力,尤其是在道德领域的一些情形(甚至是涉及身体惩罚或生命剥夺),依然由隆款中的乡老来审理处置。道德忤逆被看作是宗族的内部事务,以族规来裁定和执行,无需上报官府,而隆款中的条款就包含了毛南族的族规。

随着谭姓首领们的强势入驻,并融合当地的土著居民成为毛南族的主要组成部分,改变了茅难山地区的人口结构。同时,通过谭姓依附和族姓兼并,谭姓人口占到了茅难山区整个毛南族人口的80%以上。毛南族谭姓又分为八个宗支,为“龙、虎、马、唐、赵、离、汉、豹”等八支,分布在不同的村寨里,成为毛南族地区的最强势力,几乎主导毛南族村寨的话语权。在一姓独大的毛南族山区,村寨内的隆款自治与谭姓家族主导毛南族社会的治理格局是共存的,共存的基础在于毛南族人民的族群认同。族群认同与村寨治理体系在没有国家权力强势介入之前是相互促进和制约的。较强的族群认同提升了毛南族村寨的自治实效和水平,促进毛南族文明的成长,形成稳定的区域秩序。

在中国历史上,处在山区的力量弱小的少数民族很难主导自己的社会变迁,一旦国家政权加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少数民族只能被动接受由国家政权主导的乡土社会秩序变迁。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中发挥自治功能的传统组织,如京族的翁村、鄂伦春族的乌力楞、侗族的侗款和仫佬族的冬等,都不可避免地在国家政权向农村基层社会下延的进程中受到致命的冲击,大多趋于瓦解或消失,只留下一些痕迹。最明显的是在民国时期以后,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不可能再让乡村社会脱离国家的控制。

2.隆款中道德伦理规范的刑罚性与乡老的异化

李叔和接到付玉的短信,方寸立马乱了。是见付玉还是不见,他又犹豫了。铺在木船上的晚霞,被海藻的腥味驱逐着。付玉的影子小星星般在海滩上跳动,巨浪滚滚而来,带着海底的吼声,在他记忆里像沙漠里奔驶的一群野马,又像是一窝黄蜂,密密匝匝地在他思绪里涌动。他对付玉既爱又恨。爱时想和她天长地久,照顾她一生一世;恨时,总想着找机会杀了她。他想从心灵最深的角落里把付玉赶走,最终,付玉的影子像是在他脑子里生了根,发了芽,长出了满世界的野蒺藜,让他走一步都扎的脚疼。半年前,他认识了老梅。只有在这个老女人身上做爱时,付玉的影子才像是一朵云,在海面上飘忽着,像海鸥一样,消失在茫茫大海里。

宗族观念在毛南族社会不仅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隆款中就有关于族规的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上,如尊卑伦序、禁乱伦、禁伤风败俗、禁破坏风水等方面,违反者将处以重罚,或者被赶出村寨,如杀人者必须一命抵一命、“未婚先孕时,婴儿则被杀”[7]201。在封建社会中,为了维持封建秩序将道德伦理的规范纳入刑罚的管辖范围,常常是通过家法、族规来实现的。在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毛南族村寨里,家法、族规只会更加严厉,以保护宗族的声誉和伦理秩序,而执行族规的正是乡老会中担任族长的乡老首领,这与其它少数民族甚至中原地区的农村社会是极其相似的。族规类似国法的作用,得到了封建社会统治者们认可的。虽然封建国家的权力无法延伸到乡村,但代表族权的族规与国家政权的封建伦理纲常是一致的,成为国家在乡村的“第二层次”法律。这也是族规、家规在乡村社会得以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隆款是一种具有原始民主性质的石碑制。石碑是庄重、威严、长久、固化的象征,毛南族村民将制定的隆款条约刻在石碑上,就是要让自己和后世子孙能经常阅读代表传统习惯的隆款,并服从隆款的制约和管理,永葆村寨的发展。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隆款的自觉认同,因为他们知道,强制性的隆款公约是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保障。隆款公约和乡老的产生,是成年村民独立思考和自由行动的结果,是自然选择的过程。定下来的隆款,成为村民必须遵守的法则,村民也乐于接受隆款的约束,成为自觉行动的指南。村寨内出现问题和矛盾纠纷时,由村民向乡老会提出,乡老们依据隆款条约做出裁决并与村民共同监督执行裁决结果。当遇到外族入侵或治安事件时,由乡老组织,全村村民都要拿起武器应对,共同保护全村的利益和稳定。那些不服从隆款约束的村民,将会受到其他村民的轻视,严重违反隆款的人,其个体利益将不受村寨的保护,甚至有被开除村籍的危险。为了维护村寨的利益,既使是亲人的违法行为也经常被当事人揭发。毛南族社会鼓励村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无论是揭发还是阻止违法行为,都将得到物资奖励、乡老和其他村民的称赞。维护全村的利益,维持安定团结的秩序既是每一个村民的义务,更是一份光荣的使命。“村民既是‘隆款’、村规’的制定者、执行者,又是维护者。‘隆款’是一部民间法律”[6]201,尊重、服从和维护隆款已经成为毛南族村民的一种共识,自治的氛围十分浓厚,造就了和谐淳朴的民风乡风。可见,毛南族人具有很强的规则意识,从这一方面来讲,毛南族社会具有十分朴素的法制传统。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兼任族长的乡老基本上都是毛南族村寨和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在村寨自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清朝末期以后,国家权力的触角开始向农村延伸,持续强化里(保)甲制度的功能,导致少数民族传统的社会组织为族长或村长所操控,被新的社会组织村公所”或“乡公所”所取代。原来“为民做主”的隆款乡老们摇身一变,成为封建地主或资产阶级政权的“代言人”,这是隆款首领们权力进一步扩大乃至异变的结果。他们代表地方政府向村民收租收钱,征粮征兵,成为压迫毛南族村民的“官老爷”。

3.权利和义务存在不对等情形

依法、科学、有序的管理是维护长江河道采砂安全的有效措施。首先应该理顺管理体制,全力推进保障体系建立。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起采砂管理的主体职责,建立水利、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的有效配合及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推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其次,应建立采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确保采砂管理的可控状态。最后,应加强采砂的规划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创新性规划思路,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隆款中规定了关于通奸的处罚:“情夫出八吊钱赔罪,除用一二吊钱筹备酒宴,向其夫和公婆赔礼外,所余六、七吊钱归捉奸者所得,俗称‘卖钱’”[2]39。从处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通奸的始作俑者是情夫和女方,受害者是其夫,最应得到补偿的是其夫,而隆款中的规定却把情夫赔款的4/5给了捉奸者,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况且,过分鼓励捉奸者,忽视受害者的权利,可能会给携机报复者生存的空间,在空间本就狭小的村寨里激化内部矛盾。另外,隆款中还规定:“若与未婚的姑娘通奸被捉者,男子虽不受罚,但在以后姑娘出嫁时,须出钱向其夫赔罪”[2]39。毛南族社会存在着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现象。未婚姑娘通奸属于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可能不存在实质的受害者,却要求女方出嫁时向其夫道歉赔款,这不仅侵犯了妇女的权利,也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表现。

4.“神判”的处理方式

毛南族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如“万物有灵”和三界公爷”的自然崇拜。在毛南族面临极度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情形下,封建迷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在村寨自治领域,集中体现在乡老主持下的“神判”。“发生各种纠纷案情难断者,在乡老主持下,举行‘过油’的原始神判仪式”,“倘若一方偶尔发生意外的病难灾害,是为负方”,“这里的‘神判’最高仪式要算‘上刀山’、‘下火海’等种”[2]39。可见,一些难以解决的村内事务尤其是案件不是经过充分的取证和论证,不是依靠村民的力量有效协商从而达成共识,而是将问题的解决寄托在具有迷信色彩的“神判”上,以神的旨意裁定案件。村民没有申诉的自由,乡老作为隆款的组织者,也只是将问题交给“神判”。隆款中有关于“神判”的规定,表面上也是按隆款的规则行事,但规则的主宰者是根本不存在的神而不是现实中的人。这种不以有效的事实为依据的村务解决方式,可能导致受害者受到无辜的冤枉和惩罚,滋长不公正的现象。

5.有偿的纷争协调机制

乡老在出面调解村内纠纷时,要收取当事人一些钱作为报酬和证明,“如果双方都同意匠讲的裁决,就当下给匠讲下‘典钱’即证据钱,多少不限,表示日后不再反悔”[8]410。乡老收取“典钱”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为当时的毛南族村寨处在农业社会,村民为了农业生产甚少有太多的闲暇时间,乡老也需要进行自家的农业劳作。乡老出面调解纷争需要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阐述,并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沟通和调解,收取适当的“误工费”进行补偿是情有可原的。然而,在村寨内,村民之间的纷争是不可避免的,邀请乡老作为公证人出面调解纠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无形中加剧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样的做法,也可能鼓励村民自己自行解决矛盾和纠纷,促使矛盾的及时化解,但很多时候,不请出有威望的乡老们,光靠当事人也很难有效解决纷争。这是一种有偿的纠纷协调机制。在相对独立的毛南族村寨,隆款本身既有“公权力”的许多特性,又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村社组织,具有双重的功能。发展到后期,罚款成为代替其它约束的手段,交钱可以赎抵所有的违规行为,甚至是极其严重的刑事违法也可以用钱了结,乡老们因而经常获得数量可观的“典钱”。作为隆款首领的乡老,实施有偿服务的工作方式,对于相互间有亲缘关系的村民,是拥有特权的体现。特权现象的存在,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土壤,从而影响隆款的公信力,弱化其公共服务的职能。这也为后来隆款组织及其乡老的异化埋下了伏笔。

四、结语

广西毛南族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处理自己事务独有的习俗习惯,并积淀成为稳定的村寨治理模式——隆款自治。毛南族隆款治理有自己的自治特色和精神,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运行规则,有良好的自治生态环境,为地处大石山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开展自我管理和服务提供了毛南族独特的智慧和方案,为丰富广西的地方自治经验贡献了巨大的能量。发展和完善少数民族的地方区域自治制度,不能忽视各民族的历史传统,尤其是经过长时间积淀的“地方性知识”。我们应该深入探究少数民族地区自治习惯在现代化进程中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冲突,挖掘其有益的自治经验和内在价值,找到重构传统村社组织的路径,让经过现代化改造的传统组织在村民自治向自然村延伸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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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410(2019)02-0018-05

收稿日期:2018年7月25日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广西民族地区乡土社会秩序变迁和群众自治发展研究”(17BZZ001);广西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环江县毛南族村域及农村社区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GXRKJSY200506);河池学院青年科研项目“桂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及村域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XJ2015QN0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钟卓良(1982—)男,广西钟山县人,河池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村基层治理研究。

(责任编辑:韦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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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卓良:隆款:广西毛南族村寨的自治传统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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