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比较过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过错,过失,责任,受害人,合理性,原则,功能。
比较过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董春华[1](2017)在《论比较过错制度在故意侵权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吴良志[2](2016)在《受害人过错参与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认定与适用——以比较过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比较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存在争议和质疑。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过错参与环境侵权责任分担是普遍存在的裁判规范,即受害人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环境侵权人责任的因素。受害人过错可以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两类,常见的受害人过错有四种情形。环境侵权诉讼中比较过错包含四项构成要件。应以类型化方法对受害人过错参与单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情形予以区分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李颖[3](2008)在《论侵权法上的比较过错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过错是指为了谋求负损害赔偿义务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公平,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得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之金额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不同法域国家的比较观察,可以发现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比较过错制度朝着更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方向发展。在国际上加强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存在很多问题,立法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不够统一,存在明显的减责倾向,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在理论上,国内学者对比较过错制度的研究不够充分,存在着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比较过错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这也正是作者在本文中尝试突破之处。本文着眼于比较过错制度的原理和适用及其对责任分担的影响,以比较过错制度在当代的发展趋势为主线,试图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过错制度的理论沿革和不同问题的争点中形成据以指导实践的理论成果,进而构建适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比较过错处理框架。除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两大部分,分别从理论和适用的角度对比较过错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分析比较过错,由对比较过错概念与性质的探析,比较过错的历史考察与实证分析,比较过错及其发展趋势的理论阐释叁章构成。第二部分从适用角度论述比较过错制度,由比较过错的构成要件,比较过错的适用范围,严格责任中的比较过错和比较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四章构成。论文第一章对比较过错制度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分析,以作为下文研究的前提性论证。第二章比较过错制度的历史考察,阐释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过错制度都遵循了相同的发展趋势,即比较过错制度朝着更全面补偿的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念的演化和法律政策的变迁。第叁章对比较过错制度自身及其发展趋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证。认为比较过错制度作为一项抗辩的合理理由是正义和公平。并指出比较过错合理性基础与侵权法功能之间存在潜在的紧张关系,特别是在严格责任中,这一紧张关系表现得更为明显,为避免这种紧张状态的存在,必须对比较过错的适用进行排除或是限制。而且在侵权法“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这一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现代各国基本上都选择了“受害人优位”的立法政策。比较过错制度向有利于受害人方向发展的趋势,在特殊情形下对比较过错抗辩进行限制或者排除都是这一立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以发展趋势为指导,第四章对比较过错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比较过错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叁项:即受害人须具有过错能力,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并指出了其与过错责任各要件在性质和适用标准上的不同。第五章论述比较过错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解决比较过错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将第叁人的过失归于受害人,从而看成是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本节着重对法定代理人之过失可否归于未成年人进行了论证,并得出以下结论:只有在那些具有辨识能力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自身具有过失的时候,才能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第二部分分析比较过错适用的责任类型和排除比较过错适用的情形。第六章分析严格责任中的比较过错制度,并对我国严格责任中比较过错制度进行了重构。指出在工伤事故领域,非机动车驾驶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交通事故领域,核能等放射性物质造成损害的领域,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巨大危险时,受害人的过错不应成为免除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事由,除非受害人的过错属于不可原谅的过错,并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诱因,或者,受害人是自愿追求他所遭受的损害的。第二节对几种具体严格责任中的比较过错进行了分析。第七章对比较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与实际操作方法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认为应当区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不同情形来进行责任分担的操作。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应当主要考虑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过错比例,而把因果关系看成是“守门”概念。而在严格责任中,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法是依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来决定损害的分配,当加害人具有明显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时也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因素。最后,在过错和原因力之外,在分配责任时还应纵观案情来考量其它因素,从而对责任承担结果进行“衡平调节”。(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张蔚[4](2004)在《合同法领域中的比较过错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过错”,或者说学界熟知的“比较过失”,通常是一个出现在侵权法领域中的概念。然而,在合同法领域中,这个概念的运用同样也是存在的。在对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进行法律移植时,由于翻译的原因,合同法中存在几个相近的概念:“混合过错”、“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然而通过具体分析这些概念不难发现,“比较过错”虽然不是已被一个中国法学界明确采用的法律术语,但是却是一个能够最恰当表达这几个相近概念的真实涵义的法律用语。比较过错是指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其所能向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将按照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文是对合同法领域中可能存在“比较过错”理念的概念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对在合同法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及比较过错的拓展作出基础性分析。本文整体上共由五个部分构成:比较过错的概念,合同的基本归责原则及运用,比较过错原则在合同法领域进行拓展的可行性,过错及“比较过错”理念在合同法领域的拓展,“比较过错”理念与合同理念发展的一致性。其中后叁个部分为本文论述的重点。比较过错理念其实并不是合同法领域的新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一致明确地将过错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而即使是在英美法系,虽然传统观点则是把违约责任视为一种严格责任,但是过错原则以及比较过错理念也是一种潜在的基本原则。在英美合同法的实践中,合同责任的严格性实际通过明示或默示合同条款,通过法律规则或通过错误或落空原则等而受到了限制。这个时候,关键词不是“过错”,而是“合理性”。“合理性”标准正是对当事人过错的考察,合同法领域的过错及比较过错也由此产生。与此相对应,起源于侵权法的“过错”概念也是针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的客观法律评判。在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合同法领域内进行种种客观判断,以及在以强调法律义务为基础的侵权法领域内对行为人进行的主观心理状态分析,恰好从两方面同时说明合同与侵权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合同领域采用“过错”原则并适用“比较过错”是合理可行的。而后,笔者以探求法律文字所隐含的内在实质的思考方式和分析角度,在分析比较过错在合同法领域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具体而详细地对英美合同法领域的“合理性”加以讨论和拓展,对其中明确或潜在的“比较过错”理念进行分析和讨论。“比较过错”其实出现在英美合同法中的许多概念中,而且,<WP=6>“比较过错”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发展的一种理念。在合同法领域适用“比较过错”原则有利于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在对合同自由主义进行限制的同时又从根本上维护实质性的合同自主,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实现社会利益均衡发展。第一部分是“比较过错”的概念。从“比较过错”的词源出发,对合同法领域存在的几个相似概念进行分析比较,说明采用“比较过错”概念的合理性,并对“比较过错”的发展史作一个简要回顾,最后借助外国立法归纳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合同的基本归责原则及适用。合同的归责原则是分析比较过错的一个基础。该部分从讨论合同领域的归责原则出发,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合同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分析过错原则目前在合同领域的运用情况,进而探讨比较过错原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是比较过错原则在合同法领域进行拓展的可行性。在对合同和侵权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推导合同和侵权的相互融和及渗透。“合理性”标准使合同和侵权实现某种意义上的统一。合同虽然是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对自身的约束,但是合同领域中却存在种种客观标准;侵权中行为人虽然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但是侵权领域中不乏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考察。比较过错在合同领域的运用是存在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第四部分是过错及“比较过错”理念在合同领域的拓展。比较过错原则在分析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法律评判的一种原则,它不单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原告可能存在的过错。比较过错原则实际上更充分地使过错原则得以实现。在对英美合同法中的错误、不真实表示、合同落空和减轻损失概念中包含的比较过错进行分析后,提出对我国合同法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一些看法。第五部分是“比较过错”理念与合同理念发展的一致性。现代合同的发展强调实质正义,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定限制。从本质上讲,比较过错理念能够体现实质正义,因为比较过错在当事人之间追求的一种利益平衡,从而在更广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利益平衡。此外,比较过错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意思自治原则是矛盾统一的。(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4-04-01)
比较过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比较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存在争议和质疑。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过错参与环境侵权责任分担是普遍存在的裁判规范,即受害人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环境侵权人责任的因素。受害人过错可以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两类,常见的受害人过错有四种情形。环境侵权诉讼中比较过错包含四项构成要件。应以类型化方法对受害人过错参与单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情形予以区分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比较过错论文参考文献
[1].董春华.论比较过错制度在故意侵权中的适用[J].现代法学.2017
[2].吴良志.受害人过错参与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认定与适用——以比较过错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6
[3].李颖.论侵权法上的比较过错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8
[4].张蔚.合同法领域中的比较过错理念[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